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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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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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法院正确使用 保全措施,保护涉案企业声誉

    2016年底,某建筑公司向北仑法院起诉,追讨1000多万元工程款,被告为宁波某建设公司和宁波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涉及的11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公司是总包方,而纸业公司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原告建筑公司还申请对两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调查确认,被告之一总包方无财产,另一被告某纸业公司履行能力较强。但经过对初步证据的审查,办案法官认为作为建设方的纸业公司很有可能无须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可以要求保全对方的财产,但如果法院机械地采取保全措施,就可能对建设方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因保全错误导致新的争议发生。为此,北仑法院的承办法官组织各方进行保全听证,并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不再坚持保全建设方财产,而建设方则配合冻结另一被告总包方剩余的应付工程款。

    该案最终的判决果然是建设方无须承担责任,由于法院提前作了准备,避免了“只要申请保全就予准许”的情形发生,同时也保障了申请方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去年,我市两级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充分借助司法智慧,灵活运用保全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引导企业正确使用保全行为。(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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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