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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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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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 需要全社会“大合唱”

    ■法眼观潮朱泽军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是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至今已有两年了。

    这部法律有一个突出亮点,这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作为一项民事强制措施,“保护令”的签发相当于在家庭暴力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堵隔离墙,把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以利于减轻或降低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发生率。“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被法律界人士称为反家暴利器,已在许多婚姻纠纷案件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如果说在实施“保护令”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笔者认为是在不少人心中还存在着一种糊涂认识,认为反家暴只是法院的事,对法院所签发的“保护令”的意义和权威性认知不足。《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签发,“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这就表明,人民法院开出的民事保护令,要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督,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责任配合。现实生活也证明,要让充满人性关怀的“保护令”真正发挥作用,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远远不够。公安机关、社区组织、医疗单位和妇联等机构都要有所行动,积极协助,敢于担当,善于担当。比如当请求保护人在紧急情况下向社区组织求援时,社区组织不能持“打架斗殴,我们管不了”的态度而推诿;当请求保护人向妇联组织求援时,妇联组织不能以“我们没有执法权,你还是报警吧”作推辞;接警的公安民警则不能一概把家暴当作普通的夫妻纠纷,将其当作非治安案件,让受害人“上法院起诉”;负有救死扶伤之责的医疗单位,在收治家暴受害人时,不能以医院只管医疗救治、无力阻止加害人侵扰为由,任由加害人胡作非为。

    只有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家暴的受害人才能得到及时、具体、有力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水平才能得到明显提升,家庭暴力这一顽疾才能得到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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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