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娜 通讯员周承颖 钟山)记者从市国税部门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新设立的、评价年度内无经营收入的、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这三类企业将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新政出台将增加这些企业的“信用资产”,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敲门砖”。 公告还明确,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可适用M级纳税信用,并享受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部门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公告出台后,国税部门通知我们可以评为M级纳税信用级别,接下来公司凭借纳税信用级别就能参与银税互动项目获得银行贷款,这对我们新办的企业来说就像一场及时雨。”宁波杭州湾新区蓝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陆逸佳表示。 目前,纳税信用级别在项目招投标、银行批贷、单位评优评先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按照之前的规定,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无法参与纳税信用评级,导致这些企业往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缺少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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