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欣 通讯员米兰 凌宇磊)“张某书面保证据实陈述案件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日前,江北区人民法院对张某作出罚款决定,依法处罚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这是该院打击当事人庭审中虚假陈述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了解,江北法院当天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法庭同时明确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案件审理时,张某称李某向其借款10万元但未能按约还款,并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而被告李某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自己只是提供了银行账号,在收到张某的10万元汇款后立即交给了案外人。 审理法官详细询问双方款项交付当日的情形,调取了李某及案外人的银行流水,并向张某阐明相关法律规定。面对证据,张某见难以掩盖事实,随即改口承认李某确实不是本案的借款人。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江北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企业破产案件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高发。针对上述情况,江北法院采取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北法院民一庭庭长郭晓寅表示,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郭晓寅还提醒,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和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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