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涛 袋鼠因为超强的跳跃能力,在动物园里常常成为“明星”,但也正因为它这一能力,福州动物园里的几只袋鼠遭了殃。记者从福州动物园了解到,一个月内,游客为让袋鼠跳,两次投石袭击袋鼠,造成园内袋鼠一死一伤。福州动物园在呼吁游客爱护动物、尊重生命的同时,也已向上级部门申请,在全园安装高清监控(4月19日《海峡都市报》)。 春暖花开,动物园的人流量慢慢增多。与此同时,动物园里的新闻也慢慢多了起来。既有动物伤害或袭击游客的新闻,也有游客伤害或虐待动物的新闻。像福州动物园这样投石致袋鼠死亡的桥段,也并非个案。早在16年前,清华大学学生用硫酸泼熊的事件,曾一度成为被热议多年的公共事件。 发生在福州动物园的这一事件,显示少数动物园游客不敢让人恭维的公共素质和公共道德,表明他们缺少对动物的保护爱护之心。动物园方面加强管理,装上摄像头,旨在加强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监督,让游客增强自觉意识。想必这种措施会有一定效果。但在笔者看来,还远远不够。 摄像头之下,许多人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少数游客在动物园里伤害动物、虐待动物的现象,还有许多工作可以做。最为关键的,当是法律条款不容缺位,即我们禁止动物园里的虐待动物现象,要在法律层面有必要的制度依据和具体的惩戒方式,要让那些虐杀动物的人明白,他们是在违法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可事实上,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针对保护动物,仅仅有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法”。对于宠物和动物园的动物,并不太适用。这说明,我国在动物保护和管理立法体系的构建方面,是存在不足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 在国人的价值观中,总有一种人文主义、人本主义,很多时候是以牺牲动物的权益为代价的。中国古代的法学家们,甚至长期抱有“君子不以畜产刑人”的观念,也就是说,有许多人认为动物是天生卑贱的生命,人不能因为伤害了动物而受到刑罚。应该说,这样的观念在现在来说,是过时的,是人文主义的极端表现。当代社会,“人道地对待动物”,正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也成为许多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出发点。 在全面加强依法治国的当下,制定《动物保护法》,设立虐待动物罪,是更好地保护动物的前提条件。而只有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法律并使其深入人心之后,动物才不会成为一些人观念中可以随意伤害的卑微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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