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近日,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获胜诉,三案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据悉,赔偿金暂由法院托管,等待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在全国范围内,这是法院首次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5月8日《南方都市报》)。 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省级以上消委会公益诉讼权以来,多省消委会已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一些案例已胜诉,但之前这类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预防、督促、制止,并没有消委会提出赔偿。该案例是法院首次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 这也就是说,生产销售假盐的违法者,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还要面临惩罚性赔偿,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这进一步增强了对潜在违法者的震慑。在假盐案件频发的今天,只有多种惩罚手段并举,让违法者付出更高代价,“舌尖上的安全”才有保障,食盐市场秩序才可能回归规范。 同时,对消费者尤其是假盐案的受害者来说,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后,则有希望拿到赔偿金。售假者无论是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还是以非碘盐冒充碘盐,都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一定伤害,受影响的消费者获得一定赔偿是应有之义。消委会提起这种诉讼以及法院支持这种诉讼,让消费者权益有了保障。 于广东省消委会而言,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是一种鼓励,法院支持诉讼又是极大的鼓励,今后会更有信心提起赔偿性公益诉讼。而且,这种经历丰富了消委会的维权手段,并为消委会形象加分,让消费者更信任自己的“娘家”。对其他省份消委会来说,也能从广东这一案例中树立信心,受到启发,获得经验。 另外,这个案例对司法机关也有一定启示意义。之前,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公益诉讼的赔偿诉求,我国也没有赔偿性公益诉讼先例,在这种背景下,广州司法机关受理并支持这种公益诉讼,其“第一个吃螃蟹”的实践创新精神值得赞赏。有了这个先例,相信其他地方司法机关也会积极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 不过,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后,有没有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或者会有多少消费者申请赔偿,是一个未知数。一者,这些假盐案的假盐销售时间大概在2014年,不排除有的受损消费者如今已遗忘;二者,有的人病情复杂,未必会想到是假盐所致;三者,受损消费者不一定还保留相关证据。 但即便最后没有受损消费者申请赔偿,这一案例也有多种进步意义。比如,对违法者有惩戒作用,增加了消协维权手段,对司法机关也有参考意义。据悉,过3年诉讼时效后,如果赔偿金还没有被领走或者还有剩余,将上缴国库。笔者以为,倒不如将其用于建立专项假盐受害者赔偿基金,让其他受害者得到资助。 不管是“制止性公益诉讼”还是“赔偿性公益诉讼”,都是我国司法实践探索的成果。相对来说,“赔偿性公益诉讼”是升级版的民事公益诉讼,更值得肯定。而要想推广这种公益诉讼,还需要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比如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对公益诉讼的赔偿诉求进行明确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