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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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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 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资料图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7日全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法律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这部法律的宗旨。

    王建社

    国家为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而制定详细的法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规总结了历史经验,回应了社会关切,回击了丑化英雄烈士的恶劣行径,既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又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法规立场鲜明、重点突出,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意义重大,是一部字里行间饱含着广大人民对英雄烈士深切尊崇和缅怀的好法,一部弘扬正气、鼓舞民族士气、凝聚民族力量的正义之法。

    一、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是落实宪法精神和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

    我们的民族是英雄辈出的民族,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和崛起是由无数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的热血铸就。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国家的宝贝,寄托着亿万人民的深厚情感,既是民族情感,也是思想情感,更是历史的情怀和精神的支柱。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是民族价值、民族信仰、民族精神的象征。法律明确,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作为一种国家的宝贵财富,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已不再是个人或集团的个私行为,而是一种堂堂正正的国家利益和国家行为。国家是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主体,而“国家保护”最重要的,同时也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立法。为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立法,根本目的是通过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来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巩固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因此,学习好、贯彻好英雄烈士保护法,是落实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抗日战争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反抗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为了民族独立,消灭日本侵略者,无数英雄战士浴血奋斗,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决定因素。”“5000多年来,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经受住无数难以想象的风险和考验,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生生不息,薪火相传,同中华民族有深厚持久的爱国主义传统是密不可分的。”为了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操,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两个决定:将9月3日确立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同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作出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以立法形式确立这三个纪念日,目的就是让国人铭记历史,毋忘国耻,让民族危机时刻“像火山一样迸发出来”的爱国热情在和平年代继续燃烧下去。尊崇历史,保护英烈的崇高荣誉,让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代相传、永生不息,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和时代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告诫我们,要“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因此,学习好、贯彻好英雄烈士保护法,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

    二、亵渎英烈名誉,美化侵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铭记英雄烈士事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是新时代全体公民的神圣责任。而近年来,社会上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和观点屡见不鲜,少数人以“学术自由”和“还原历史”为名,通过书刊、网络、自媒体等载体恶意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许多人民群众崇敬的革命先烈,如董存瑞、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刘胡兰、雷锋等都无一幸免,使他们的名誉、荣誉、崇高形象,甚至人格利益遭受严重侵害,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愤慨。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也不能没有先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于歪曲、诋毁英雄烈士最有力的回击,以立法形式来保护英雄烈士,表达了人民的心声,弘扬了社会正义。进入新时代,加强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保护,充分表明了我们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更能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不忘初心,不忘先烈精神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历史不容虚无,侵略战争不应被美化,这是人类基本文明的价值取向。针对挑战价值底线、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美化侵略战争的不法行为,理应依法予以严厉制裁。美化侵略战争本质是对侵略战争的助纣为虐,对其依法严惩是法治社会的正义之举和人心所向。而近年来个别“精日”分子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身着日本军服招摇过市,甚至有人在有百余人的微信群中公然散布“南京杀三十万人太少”等言论,令国人蒙羞和愤慨。今年3月,外交部部长王毅用“中国人的败类”怒斥了侮辱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等挑衅民族底线的行为。这些败类之所以一再挑衅民族底线,触犯中国人民的感情和伤痛,固然与其愚昧无知和政治上的白痴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与惩处力度过轻、对不法分子起不到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而心存侥幸不无关系。因此,补齐法律的短板,将美化侵略战争的不法行为直接纳入刑罚范畴进行严惩,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举。如果不通过严厉的刑罚对不法分子实施制裁,就极有可能给那些游戏历史、亵渎英烈、美化侵略战争的始作俑者留下恣意妄为的空间或灰色地带。法治社会,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好英雄烈士保护法,只有依法对这些胆大妄为的不法分子施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刑责,才能让其真正明白,底线不能突破,撞了这道红线就必然要付出沉重代价。

    三、学习宣传英烈事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要从青少年抓起

    学习贯彻好英雄烈士保护法,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推动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首先要学习好、宣传好英雄烈士保护法。为进一步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鼓励措施,主要有:国家鼓励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和记述历史;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以及史料、遗物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工作;鼓励革命老区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的作品创作;新闻媒体负有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义务。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部门和军队要广泛利用烈士纪念日、清明节和主要纪念日,深入开展缅怀英雄烈士的活动。通过精心组织和安排,引导公民通过瞻仰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参与各种纪念活动,从中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任何一个民族都需要血脉传承。青少年学生是中华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应当将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的重点。因此,必须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同时还应当将其纳入教材编写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增强地方教材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从小培养他们的民族气节和浩然正气,培养爱国、爱英雄的意识,从小培养革命英雄主义和担当意识,传承弘扬正能量,增强民族凝聚力。

    在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要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对中小学生参观一律实行免票。要充分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调动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的积极性,采取聘请专业人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青少年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队伍,为开展好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提供服务和保障。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宣传、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网络信息的监管作用,切实担负起依法监管的职责。如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总而言之,要通过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学习贯彻好英雄烈士保护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作者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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