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王 颖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的成本和费用等支出,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反,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则不允许扣除。因此,对于哪些支出与收入“有关”,哪些与收入“无关”,企业务必深刻理解,审慎把握,不可将所有支出“一股脑儿”地在税前扣除,否则将极易产生涉税问题。 近日,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就查处了一起将“宠物费用”在税前扣除导致少缴税款的案件。D公司主要经营体育运动用品及器材的研发和生产,税务检查人员在查阅D公司的账簿资料时发现,其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计入了大量的狗粮采购费、宠物用品采购费、獒犬治疗费、疫苗注射费等费用,并全部在税前扣除,合计金额超过28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税务检查人员随即深入企业实地调查,终于查明了原委。原来,D公司规模较大,厂区面积较广,D公司老板又喜爱藏獒,于是就在工厂的围栏附近圈养了几十条藏獒作为宠物。不过,圈养这些宠物藏獒所产生的大量费用,D公司老板并不是自掏腰包,而是全部作为管理费用计入公司账目在税前扣除,相当于花公司的钱给自己养宠物。 检查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且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所谓“有关”,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也就是说,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其本身应当是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收益或者与收益具有直接关联,如购买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的费用、业务招待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等。而上述案例中D公司圈养的藏獒,仅仅是个人宠物,并非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其取得收入并无直接相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条件,D公司将这些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最终,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D公司予以追缴和罚款。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在税前扣除企业支出时,应当确定这些支出是否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饲养宠物、个人旅游、购物等费用切不可在税前扣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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