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时评/投资旺财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05月25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报落马官员附照片不该是个问题

    马涤明

    5月上旬,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连续多次通报落马官员均附照片的消息一度引发舆论关注。记者注意到,这一尝试自5月10日开始暂停。吉林省纪委监委有关人士表示,“省纪委监委网站对省管干部还是要配照片的,但是市州这一块没有作统一要求。”(5月24日澎湃新闻)

    纪委监委对严重违法违纪官员接受组织审查的信息作公开通报时,该不该配发当事官员的照片,本不该是个问题。一直以来,媒体上出现的落马官员信息通报,大多是有照片的。如果说是吉林省纪委监委打破了仅有文字、不见官员照片的惯例,那之前看到的落马官员照片,可能多是媒体配发的。公众在媒体上见到的落马官员照片,多是工作照,也有标准像,但不管是什么形象的照片,好像在舆论中并没引发过争议,也没听说过有当事人抗议的。

    政府官员的照片、简历等个人信息,不存在隐私性,在政府网站上一直是公开的,任职情况变动时,其照片和简历也会向社会公示。官员与任职相关联的某些个人信息公开化,是公职人员隐私服从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种让渡,也是一种通行的政治原则。落马官员个人信息的公开、照片的公示,也是基于同样的逻辑。这种公开公示,与“示众”有本质不同,因为这只关乎公众知情权,而不带有任何侮辱性色彩。

    在职官员,因为在公共岗位任职,包括照片在内的个人基本信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而有必要公开,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的需要。官员因违法违纪被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这时的官员个人基本信息仍与公共利益高度相关,因为,官员的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其与任职有关的基本个人信息,公众仍拥有知情权,而不具有隐私性。

    通报落马官员配发照片引发争议,之前似乎从未有听说。如果说,《监察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官方通报附照片不合法,恐怕是对“法律授权”的扩大性解读。首先,纪委监委通报官员违法违纪情况,不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不必套用“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如果必须较真,则官员违法违纪信息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公共信息。其次,不论是在职官员,还是落马官员,其与任职相关联的个人相关信息的公开,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约定的体现:加入公职、参与公权力运作,即认可了让渡个人相关信息等私权利,若不认可,则不应加入公职。

    综上,政府官员,不论在职的还是落马的,其与任职相关联的、包括照片在内的个人基本信息不是一种公民隐私,相反,它具有相当的公共性。因而,通报落马官员时配发照片,不该是个问题。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