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05月31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性侵未成年人者“示众”宜早不宜迟

    张立美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29日表示,性犯罪重犯率比较高,有必要推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5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担忧。而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组织卖淫等性侵害案件比例较大,不少地方超过60%。

    为了有效震慑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浙江慈溪市、上海闵行区、江苏淮安市淮阴区、北京海淀区等地司法部门正在探索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个人信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实行从业限制的机制。这虽然引起了一些争议,但就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尤其是避免儿童遭到成年人性侵而言,显然很有必要,在全国实施宜早不宜迟。

    司法实践早已经证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明显的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大的特点。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闵行区委书记朱芝松说过,上海基层两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的重犯率在40%以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等人的研究成果显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大多属于病态,往往难以自控,如恋童癖等。如果对他们疏于监控,他们只要逮到机会,很容易再次犯罪,成为性侵惯犯。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表示,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到80%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

    既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这些特点,那么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信息,对他们实行从业限制,无疑能提高人们对他们的防范意识,也能避免他们与未成年人有过多接触机会,降低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概率和可能性。

    再者,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发生冲突,必须有一方作出权利让渡和牺牲时,理所应当的是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人,而不是未成年人。这与发生灾难时,让孩子先走的道理是一样的。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已经出台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信息的“梅根法案”,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已经采取了这种制度。换言之,在法律层面,不应该存在障碍。

    当然,不管是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信息,还是对他们实行从业限制,必须有法治保障。一方面,立法要先行,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梅根法案”,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示众”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多大范围内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信息,对他们从业限制多长时间,必须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判决,不宜简单“一刀切”。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