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06月04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虚列职工薪酬不可取

    本报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卢梦雪

    企业应做到诚信纳税,任何以弄虚作假方式钻税法空子的行为只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去年年底,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获得线索,显示宁波B公司涉嫌税前列支非公司职工薪酬。税务检查人员随即对B公司展开调查,通过调取企业账簿资料以及询问相关责任人等方式,最终查实B公司确实存在虚列职工薪酬的涉税违法行为。

    许某是宁波某集团子公司A的财务人员,2016年下半年,该集团在宁波设立了另一家子公司B。为了加强管理和节约人力成本,该集团指派许某同时兼任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该集团内部规定,同一员工不得在兼职岗位支取双份工资。为了获取更多的收入,身为财务人员的许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薪酬支出上“做文章”。尽管他很清楚地知道税法上明文禁止虚列成本,但仍抱着侥幸心理,利用朋友的身份信息在B公司虚假增设了一名员工,而公司发放给这名员工的薪酬都进了许某自己的腰包。

    经过检查人员的调查取证,查实了许某虚假列支职工薪酬的行为,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B公司虚列成本在税前列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责令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并处以罚款。

    检查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B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虚列职工薪酬并在税前扣除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而且已构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的一切涉税行为均应以税法为依据,财务人员尤其应该遵守职业规范,切不可知法犯法,任何弄虚作假的涉税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