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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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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不得新建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项目

    本报讯(记者孙吉晶 通讯员沈庆炜)我市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紧紧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坚定不移抓好粮食生产,全力以赴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各地要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流转机制创新、项目示范带动,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按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10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50元。

    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价外补贴标准保持不变。严格执行省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其中甬优系列籼粳杂交水稻最低收购价介于晚籼稻和晚粳稻之间。引导农民种植优质粮食品种,鼓励各地开展优质优价收购试点,实行市场定价机制。严格落实粮食订单政策,稳定订单数量,规范操作程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生产的早稻和小麦,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补贴23元,中晚稻每50公斤补贴15元。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继续实行价外加价政策,杂交稻种子收购价外补贴为每50公斤90元。继续实行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补贴标准早稻每50公斤补贴8元,小麦每50公斤补贴7元,中晚稻每50公斤补贴5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各50%比例承担。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补贴,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补贴25元。

    通知要求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最严格保护。对功能区内已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花卉、草坪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功能区内不得新建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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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