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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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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赠品也是一种消费欺诈

    戴先任

    有一些商家无视商业道德,用属于“三无”或假冒伪劣的小家电作为赠品,而且还言明: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之内。商家此举意味着,赠品有了质量问题,甚至造成了后果,赠予的商家包括生产厂家不负任何责任(6月12日《法制日报》)。

    赠品营销策略成了现在很多商家促销的手段,不管是实体店还是电商,买东西送赠品成了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套路。对于消费者来说,买一送一,甚至买一送多,显得很划算,如果赠品具有高附加值,就更让人心动;对于商家来说,赠品往往是低成本高价值,能够大大提高成交率,让生意锦上添花。

    赠品营销,让消费者与商家互惠互利,本是值得肯定的市场行为,但不少商家送的赠品,却是“三无”产品、过期商品等问题商品。不仅如此,还有不法分子设置“赠品”骗局,以给消费者免费发放赠品为名,对消费者进行诈骗。这些乱象让消费者从赠品营销活动中不仅无法享受更多实惠,反倒因此权益受损。

    一些商家在赠送商品时,甚至还事先声明:由于是赠品,对质量不能完全保证,不能进行调换。有的商家公然将即将过期或者是已经过期的食品作为赠品发放。这些商家还会强调:赠品不能完全按照商品管理方式管理。在这些商家看来,赠品不同于正规商品,有质量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实际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也就是说,商家不得以赠品为由,将问题商品作为赠品附送出去,商家对于附送的赠品,也应确保质量。

    赠品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才会得到的附带品,并不是商家的无偿“施舍”,实质上还是一种买卖行为,商家应对赠品承担与所售商品相同的责任。况且就算是赠送,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样的赠品还是不应被允许;当其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商家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说到底,问题赠品也是一种消费欺诈。商家赠品不能只是商家“钓鱼”的诱饵,而应是消费者能实在享有的好处。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经营者能够诚信经营,也希望消费者能够积极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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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