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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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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

雷霆出击 惩治“老赖”

本版图片均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法院依法拘留抗拒执行的“老赖”。
在小区物业的协助下,执行人员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钟法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我市两级法院不断掀起“执行风暴”,破解执行难。除了通过强化信用惩戒、运用网络查控、网络拍卖等多种强有力手段,对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惩处外,还对一些涉嫌犯罪的“老赖”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充分显示了司法的威慑力,沉重打击了“老赖”们胆敢挑战司法权威的嚣张气焰,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也因此取得了明显成效。

    负债“跑路”

    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中,各地法院对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老赖”依法启动刑事追责或司法拘留措施,失信多年的被执行人受到了严厉惩处。

    北仑的贺某曾是一名成功的生意人,拥有多家企业。由于投资失败,经营不善,其公司出现危机。贺某名下有一个工艺精机公司,自2015年9月起,拖欠了28名员工14个月的工资共83万余元。按照相关规定,贺某应通过拍卖资产等措施支付欠薪,以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但贺某选择了“跑路”。

    之后,北仑劳动部门和法院依法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对贺某公司的部分资产予以拍卖,共得款43万余元,按比例全部支付给28名被拖欠了薪金的员工,另通过司法救助手段提供了11.5万余元,但尚有28万余元工资未结清。

    今年1月底,“跑路”一年多的贺某在杭州落网。由于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北仑检察机关对该公司和贺某提起公诉。

    北仑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某工艺精机公司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罚金1万元;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贺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欠债“老赖”进牢房

    极少数被执行人之所以敢抗拒执行,一个重要原因是,要通过公诉机关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在程序上、技术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而债权人往往对此难有作为。相关部门显然已充分认识到这一欠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30日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一个对“老赖”极具威慑力的司法文件,其中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也就是说,对顽固抗拒执行的“老赖”,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值得一提的是,在最高院的这个通知发出不到半个月,我市法院就判决了首起拒执罪自诉案:6月12日,被告人吴某被海曙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汲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吴某与林某。海曙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林某须归还对方54万余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保全担保费。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吴某逃避外地,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法院经查发现,在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间,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超过200万元。据此,海曙法院于2016年10月,以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但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吴某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去年底撤销了对其的刑事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下达后不久,汲某就向海曙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这也是全市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对此,海曙法院高度重视,考虑到自诉人法律能力不足,特意为他联系了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院开庭当天,海曙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法院还把庭审过程刻录成视频专门用于播放给其他被执行人观看,在全社会营造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两个条件

    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夜间执行显威

    “老赖”哪里跑?

    夜间集中执行是法院经常采用的一项极具威力的执行措施,各法院集中精干力量,选择在半夜甚至凌晨时分,突击上门,把在日间难觅身影的“老赖”堵在家里。夏季“执行风暴”掀起后,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各基层法院连续实施夜间集中拘留、拘传被执行人的行动。其中鄞州法院在6月初的一次行动中,出动了16辆警车和63名干警,兵分四路奔赴鄞江、东钱湖、塘溪以及江北区抓捕被执行人。

    根据去年3月鄞州法院对一起金融借贷案作出的判决,被执行人唐某须返还某银行借款本息共17万余元。但唐某始终拒不支付欠款,此前,执行法官曾多次上门与其沟通,其四处躲藏逃避执行。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执行干警终于成功找到了唐某,并依法对其予以拘留。

    此次行动,鄞州法院共抓获了9名被执行人,共计执行到8万元。

    再看北仑法院在一次夜间执行中的收获。

    被执行人钱某与江某原为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由钱某出面向杨某借款共计11万元。北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认定这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之后,钱某为逃避债务逃往外地。

    北仑法院当天进行的集中执行行动,首个目标就是被执行人江某。干警到达江某家后,立即依法将其拘传到了法院。但江某称,其收入少,无力偿还债务,且有高血压等疾病。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执行法官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和江某的亲属,要求他们协助执行。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最终达成了执行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7万余元,由江某亲属当场支付其余执行款。当晚11点,此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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