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06月28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审判机关要把行政审判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全市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行政审判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尊重司法权威的自觉性。社会各界要关注、支持和监督行政审判工作,共同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全市审判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引导行政相对人理性、合法行使诉权。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枫桥经验”,有效整合各领域调解资源,共同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和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制的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行政审判机制建设,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

    三、全市审判机关要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加强对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定权限、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促进依法行政。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加强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和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效破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非诉行政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的问责机制,维护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四、全市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运用,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方便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查询案件情况。要重视以案释法工作,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件,编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等旁听庭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全市行政机关要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不得怠于履行职责。要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旁听庭审,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应诉能力。要自觉履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罚款、公告、拘留等措施。

    六、全市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司法权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做好举证、答辩、出庭等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审判机关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行政应诉法定义务,积极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高度关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审判机关书面建议出庭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七、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八、全市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判机关的司法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不予反馈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及其情况说明,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九、全市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全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

    十、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旁听庭审等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情况等积极开展监督。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