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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创业创新大赛圆了市民的创业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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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激活了企业的创业热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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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殷聪 易 鹤 戴凤燕 供图 市经信委 创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将近年来采取的商事制度改革等措施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上升固化为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鼓励创业、扶持创业的导向。新法关于创业扶持内容在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重点从政府提供创业服务、特定人群创业优惠、创业资金与税收支持、简化审批、创业基地建设、生产经营场所、互联网平台服务、便利市场退出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政府提供创业服务 1、新法条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2、条文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是促进和便利大众创业的基本保障,是引导创业人员合法合规创业的先决条件。政府提供或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要求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以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以推进公共服务规范化,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以确保企业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运用互联网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以提升整体服务效能。针对“办证多、办事难”大量存在并严重影响创业创新等部分现象,国家要求各部门全面梳理并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整合各部门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构建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改进对小型微型企业、初创企业的服务方式。此外,要求提供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服务信息服务内容重点覆盖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 宁波在2014年6月开通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形成省、市、县三级统一界面、统一导航的服务门户,并于2016年率先推出全省第一张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大市1.7万余项公共服务事项通过“一张网”向社会全面公开,此外依托宁波政务云平台形成省市县乡四级联动行权体系,可受理全大市办事服务事项3万多项,可实现网上申报数量居全省各设区市前列。 3、重点政策 v《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v《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 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加快新旧动能接连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 二、特定人群创业优惠 1、新法条文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2、条文解读 促进充分就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是大众创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支持其创业关乎他们切身利益及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政府部门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各类创业主体便利创业,并鼓励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创业,重点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扶持,对有创业需求、具备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重点群体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对小型实体企业招纳失业人员就业给予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给予增值税或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 截至2017年底,宁波以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和创业场租补贴三项政策共为2000余户创业企业发放近2000万元补贴;发放创业担保近5亿元、扶持创业者2000余名、带动就业超1.2万人;发放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3000余万元,发放各类就业援助补贴超过6亿元,惠及企业超过1.2万家次。 3、重点政策 v《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v《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号) v《关于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甬银发〔2016〕125号) v《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三、创业资金与税收支持 1、新法条文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条文解读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融资结构不均衡、融资渠道较狭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借鉴其他国家,社会资本应当是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基于此,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并对符合投资范围的创投基金给予财政税收扶持。此外,2017年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针对创业投资企业或者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宁波早在2012年就出台《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115号),在全国率先设立政府出资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并对天使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给予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优惠。 3、重点政策 v《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 v《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v《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115号) 四、简化审批 1、新法条文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2、条文解读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发挥市场的力量,减少政府干预,营造更为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基于此,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具体来讲,商事制度改革方面,要求开展“多证合一”“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实现持照即可经营,支持取消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便利企业办事创业;行政审批改革方面,要求对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并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投资审批改革方面,要求消减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审批经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平台,实现“一站式”网上审批,并公开办理流程。 宁波对注册资本继续执行实缴改认缴,中小企业登记时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等材料,实施工位号登记、集中办公登记、一址多照等宽松登记措施,开展“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中小企业只跑一个窗口就可办理,推进涵盖所有企业类型设立、变更、注销的全流程网上登记。2017年全市新发放“五证合一”“一照一号”15万家,连续发布两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发布数量位居全省第二位。 3、重点政策 v《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v《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2017〕70号) v《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v《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v《关于全面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和“联合审批 证照联办”制度改革,落实“一窗集成”服务的实施意见》(甬市监审批〔2017〕174号) 五、创业基地建设 1、新法条文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2、条文解读 缺场地是创业难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需要政府给予支持。为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国家支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发展创新工场、创业咖啡、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模式,对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并支持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等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此外,国家以税收优惠扶持载体发展,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宁波实施“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工程”,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等载体提质升级。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建设各类孵化载体达440家,载体总面积超过3700万平方米,入驻小微企业数量超过2.5万家。 3、重点政策 v《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v《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 v《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 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 v《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 六、生产经营场所 1、新法条文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2、条文解读 充分利用现有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家要求,在用地供应方面,各级政府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并支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制度,鼓励以租赁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在盘活闲置空间方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我市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用地保障,要求全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35%用于工业,其中5%用于小微企业;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五水共治”,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以土地二级市场试点为契机,余姚、慈溪、宁海等地率先试点实施土地弹性出让、土地分割转让等新型土地供应方式,降低中小企业用地成本。 3、重点政策 v《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v《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v《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4号) v《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 v《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 七、互联网平台服务 1、新法条文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2、条文解读 基于互联网平台能够大幅降低新创企业的早期固定成本投入和交易成本,加快市场运行效率,使中小企业起步的成本大幅降低,国家支持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鼓励行业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自身技术、开发、推广等资源,并提供专业化创业创新服务,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整套支撑互联网创新创业的新型商业服务体系、不同于传统产业的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环境和承载着大量市场主体和交易资源的大型生态体系,使创业和发展更加便捷。 宁波已涌现出生意帮、世贸通、洛客平台、超级工程师、阿祖拉、慈星等一批特色鲜明的制造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智能物流平台等行业级平台,培育出一批奥克斯、海天、柯力传感、中之杰等龙头骨干企业牵头打造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3、重点政策 v《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v《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 v《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 v《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3号) 八、便利市场退出 1、新法条文 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2、条文解读 目前企业面临退出渠道不畅、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为完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国家逐步探索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2015年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四地组织开展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后自2017年起国家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要求对曾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提出申请时已经被依法移出的企业可为其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在退出市场前要依法结清债权债务,对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或被驳回的申请,要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2015年6月,宁波启动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试点经验获国家工商总局、省局肯定和推广,为全国和全省开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提供借鉴;在2016年,宁波在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基础上创新依职权注销模式,开展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和依职权注销试点工作,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引起较大反响。 3、重点政策 v《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 v《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v《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v《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 (有关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各级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详细政策内容,广大企业可登录宁波中小企业政策云平台查询。宁波中小企业政策云平台网址:http://zcy.871887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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