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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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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 是权利更是责任

    吴启钱           

    离婚是夫妻的自由,也是夫妻对爱的一种处置权利。父母离婚,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失去了爸爸或妈妈庇护的孩子,很长时间内心会有不安全感。特别是不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不给付抚养费、不经常关心问候,在孩子的世界里遽然消失,会严重影响孩子良好人格的形成,损害孩子的心理健康,打击孩子的自信心,严重的则会成为“问题少年”,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为了最大可能地减少或降低夫妻离婚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让离婚后的父母仍能在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下,共同为孩子撑起爱的保护伞。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监护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34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权利的监护权,主要是抚养权与探望权。一般情况下,要离婚的夫妻,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什么争议,夫妻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也是对半分。而有子女的夫妻,对抚养权的争夺则会比较激烈。一般情况下,女方争孩子的多,男方则主要争财产;比较恶劣的是,有些男人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而以争孩子为手段。有一种说法是,对一事物付出的越多,就越觉得该事物有价值。在生孩子这件事上,女人需要怀胎十月、九死一生,男人只需贡献一颗精子。显然,孩子对女人来说,往往更珍贵更有价值。

    于是,很多女人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不惜一切。比如,在分割财产方面作出让步,甚至可以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而男方也就乐得轻松,“既然已经失去抚养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失。当抚养权归属一方后,另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负担抚养费用,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给付抚养费之诉”。

    现实中的一个矛盾焦点是,对于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往往比争夺抚养权更难。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常会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理由,蓄意刁难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这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个孩子的出生,需要父母双方染色体的结合;一个孩子的成长,更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爱的持久滋养。在解决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既保护夫妻的离婚自由,更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无论是对抚养权还是对探望权的处理,都是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强调的是父母双方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责任。

    爱是人类的生存方式。我不赞成明明感情已破裂,为了孩子而继续维持婚姻的状态和心态。这是典型的损己不利孩子的行为。离婚可以,为人父母,还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行使好抚养权与探望权,共同担起关爱孩子的人生使命。虽然,父母的监护义务在子女到18岁就在法律上结束了,但爱的责任,应该伴随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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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