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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多项政策保障中小企业公平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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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殷聪 易 鹤 戴凤燕 供图 市经信委 权益保护篇 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是增强中小企业信心,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第八章),含有七条10款(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重点从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和合法权益、征求意见及维权机制、行政许可、拖欠贷款解决方法、“三乱”、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涉企执法检查等做出规定。 一、保护财产权 1、新法条文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2、条文解读 现阶段不同所有制企业权力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恶意拖欠货款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侵害中小企业及其所有人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中小企业的相对弱势地位,国家要求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来讲,要求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涵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利和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等新型民事权利,以及受到保护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名誉、荣誉等利益;要求中小企业与其他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主体不得违法违规侵犯中小企业权益。 3、重点政策 v《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v《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v《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v《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征求意见及维权机制 1、新法条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2、条文解读 针对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一些职能部门不了解中小企业的实际问题,中小企业遇到问题不知道向谁反映的现象,畅通中小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就非常有必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听取中小企业意见,确保管理部门与中小企业加强沟通、职能部门与中小企业信息交流畅通,使中小企业能够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职能部门。此外,针对部分中小企业遇到不当行政行为缺乏投诉渠道或很少采取行政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等现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公布联系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并限时答复,便利中小企业被有关单位侵权时以最快捷的方式将问题反映给县级以上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与行业组织,再由以上部门与行业组织将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以帮助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宁波建立覆盖市级、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的企服责任人制度,由企业服务责任人将中小企业需要政府部门协助处理的问题经市8718平台流转给对口政府职能部门,并全程跟踪督促,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2017年,市8718平台受理企业提出的各类困难(需求)2万余件,办结困难约1.9万件,办结率达到90%以上。 3、重点政策 v《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v《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v《宁波市企服办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的通知》(甬企服办〔2015〕4号) v《开展践行三严三实、精准服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甬党办〔2015〕58号)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 1、新法条文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2、条文解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实施权限合法、实施程序合法、行政许可范围与条件合法等要件。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深化,取消行政许可进程加快,企业逐步“松绑”,我国市场活力得到显著增强。针对部分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监督的不当行为,要求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针对部分政府部门在设置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超出法定的权限、范围及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等现象,要求限制政府部门滥用行政许可权行为,明确禁止常见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以达到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释放市场活力目的。 3、重点政策 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v《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 v《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v《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v《国务院公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v《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v《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 v《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四、拖欠贷款解决办法 1、新法条文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条文解读 据中小企业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拖欠货款的情况较为常见,加之一般采取批量采购方式,拖欠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数额一般较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带来巨大压力,所以法律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有关账款。此外,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中小企业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拖欠款并请求损害赔偿。按照合同法,赔偿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三类。其中,赔偿损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最多择一适用;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与赔偿损失并处。损害赔偿总额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最高限额。 3、重点政策 v《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v《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五、禁止乱收费、乱收款、乱摊派 1、新法条文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2、条文解读 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简称“三乱”)是中小企业反映较为集中、影响较为恶劣的三种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依据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思想,收费一旦超出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公布的涉企收费清单即为违反法律法规,所以要求相关单位向中小企业罚款的行为必须在得到法律授权后才可为,从而堵住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此外,中小企业对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有权拒绝,对“三乱”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于“三乱”行为属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进行举报;同时,中小企业认为行政机关行为涉及“三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重点政策 v《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六、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1、新法条文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条文解读 鉴于国家机关和部分具有被授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担负着大量政府下放的权利和市场功能,但由于管理不规范、运行不透明、监督不严格等原因,出现滥用职权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规定强制性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基于此,新法首次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上升为法律,要求依法合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清单并主动公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按照最近一次(2017年4月1日)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现存共计3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外,对相关单位和行业组织如扩大收费标准、强制服务等不规范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以规范有关单位和行业自律组织行为。 2017年7月1日,宁波财政局网站更新发布《宁波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宁波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要求凡是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3、重点政策 v《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v《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v《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v《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年4月) v《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年4月1日) 七、规范涉企执法检查 1、新法条文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2、条文解读 针对中小企业反映,涉企监督检查存在次数较多、流程不规范、检查人员自由裁量权大和部分地区以检查为手段设置贸易壁垒等问题,由此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构建实施有据、制度完善、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涉企检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要求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此外,鉴于部分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范围交叉、检查内容重叠的现象,为了减少对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节约行政成本,要求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宁波在2017年已全面实施双随机抽查制度,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产生。 3、重点政策 v《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v《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v《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结束语 从“中小微企业日”(6月27日)至今天(7月6日),我市在宁波日报、宁波甬派等本地主流媒体,及覆盖全市45%以上企业的8718平台(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连续开展了关于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系列解读宣传。希望在这个严夏能为全市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众多中小企业送去丝丝凉意和关怀。 回顾近10天解读内容,重点包括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内容。此次系列宣传报道,重在让全市中小企业更加知法、懂法、用法,同时督促全市各级相关部门更加重视和呵护中小企业发展和成长,争做中小企业的知心人、贴心人、暖心人。 新法解读在宁波全市引起较大反响,尤其配合宁波中小企业政策云平台(http://zcy.87188718.com/)的投入运行,带来中小企业政策阅读量、浏览量和咨询量的大幅提升,为中小企业送去“福音”。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强化对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大力宣贯,更为重要的是,将新法落到实处,真正惠及中小企业发展,同时营造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生态环境。 首先,加快中小企业对新法的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从政策获取便利度、政策知晓度、政策服务精准度等方面入手,想中小企业之所想、急中小企业之所急、解中小企业之所困。 一是采用“互联网+”推进政策获取便利度。充分利用已上线的宁波中小企业政策云平台,有效整合国家、省、市、区县(市)政策文件,尤其是新法所涉及的各级政策,借此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促进政策信息跨部门共享、互联互通,加快实现全市中小企业政策“轻松找、高效问、便捷传、覆盖全”。 二是开展“四进”宣讲提升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中国制造2025”政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政策、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等政策巡回宣讲活动进机关、进区县(市)、进乡镇街道、进园区,深入解读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制定背景、支持方向、扶持政策等,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三是举办“惠政帮诊”活动优化政策服务精准度。数字化解构“中国制造2025”、双创示范、科技创新、人才发展、降本减负等政策体系,形成“惠政帮诊”包,为中小企业“把脉开方”,同时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共安排50家开展商业模式优化活动,协助提升企业融资成功率。 其次,强化新法相关政策举措的贯彻落实、有效落地 一是以专项资金为重点注入企业源头活水。着力用好“双创示范”专项财政资金,加快释放政策红利、资金红利到全市小微企业。抓时间节点,继续实行挂图作战,制定各类项目申报时间节点,加快“双创示范”政策执行和专项资金拨付进度。抓资金监控,借助宁波“双创示范”资金流向监控系统,动态跟进资金拨付、执行情况。抓资金使用效果,结合已拨付资金使用情况及小微企业市场反响,动态调整细分项资金预算,发挥财政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二是以产金融合为手段破解企业融资难题。聚焦小微企业进行差异化扶持,依托宁波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面向全市小微企业,抓好用好差异化考核、差异化服务机构、差异化金融产品、差异化续贷扶持四大“利刃”,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聚焦“中国制造2025”拓展政银合作,强化、延伸与多家银行的政银合作关系,引导信贷资金流向“3511”新兴产业领域、八大细分产业领域,并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满足制造业中小企业个性化需求。聚焦政府“补位”优化政策性融资担保,发挥再担保公司作用,积极探索“政银担”合作新模式,加快构建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保障。 三是以土地空间为保障缓解企业用地困境。优化小微企业园用地供给,要求小微企业园区布局在市、区(县)两级重点工业集聚区产业控制线以内,推进全市每年新增用地的5%用于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优化闲置废弃空间利用,深化“腾龙换鸟”工作举措,盘活闲置的废旧厂房、企业库房、商业用房,改造为创业创新载体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优化土地要素资源配置,深化“亩产论英雄”评价机制,倒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并推进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四是以创新服务为驱动提升企业发展能级。强化创新载体建设,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企业创新载体,石墨烯创新中心等产业创新载体,浙东南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创新载体协同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能级。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依托宁波科技大市场载体,用好科技成果竞价(拍卖)、企业难题竞标等成果转化手段,优化高新技术成果交易洽谈会、宁波—中东欧国家科技成果对接洽谈会等活动桥梁,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 五是以公共服务为抓手优化企业服务供给。扩展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扩容互联,由“1+10+12+N”扩展为“一十百千万”网络体系。深化“科技服务券+创业创新服务券”组合,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品牌化、优质化服务机构,降低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创新成本。提升公共服务平台效用,加快新认定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多层次需求,并鼓励升级一批存量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硬软件服务能力。 六是以权益保护为根本优化企业成长环境。畅通企业维权通道,设立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热线“87188718”,受理中小企业投诉、举报,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设立权益保护组织,成立宁波市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积极承担中小企业会员的“帮手”、行业的“推手”、政府的“助手”角色。优化企服责任人制度,推进企业服务责任人评选,并加入8718“企服云”移动工作平台,听取企业建议、宣传各项政策举措,解决流转中小企业困难(需求)。 (有关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各级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详细政策内容,广大企业可登录宁波中小企业政策云平台查询。宁波中小企业政策云平台网址:http://zcy.871887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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