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 仁 内河水道非法捕鱼是一种普遍现象,也是一个治理难题。杭州的一个案例,或许能够给各地提供有益启示。据7月14日《钱江晚报》报道,萧山的老黄因为非法电鱼,法院对其作出刑事判决,要求其通过投放鱼苗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4月8日晚,老黄在萧山靖江街道清水湾附近水域电鱼,连同捕获的0.5公斤杂鱼,被巡逻执法人员当场“拿下”。事后老黄交待,这套电鱼设备用过几次,每次的收获基本上就是一盘下酒菜。最后,黄某不仅被处罚金1000元,还不得不花2000多元购买25万余尾鳙鱼、鲢鱼鱼苗,在当地河道补偿放流,以履行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渔业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因为弄点下酒菜,居然构成了犯罪,当事人没想到,社会上也不乏同情者,认为对老黄的处理有点小题大做了。其实,法律条文上写得明明白白——黄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经涉刑。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老黄的行为“够上”了两条,一是禁渔期用非法手段捕鱼,二是在禁渔区用非法手段捕鱼。法院因黄某认罪认罚,又对环境修复进行了赔偿,所以才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应当看到,内河非法捕鱼屡禁不绝,与有些人的认识不到位有关,也与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关。要改变盗捕者“法不责众”的心理,就要像萧山一样,抓一抓典型案例。让非法捕鱼者“补鱼”,一方面可以让当事者长长记性,让更多的人受到警示,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补偿放流,让渔业生态环境得以恢复。这样,既彰显了法纪,又修复了环境,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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