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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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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奖励新规

中心城区补偿标准有所调整

    本报讯(记者杨绪忠)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有新调整。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在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补助标准等方面都有新变化。

    相比2015年3月实施的相关政策,新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面明确: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方面,新增了按照地段等级计算临时安置费的规定。按照新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房屋地段等级,1级至4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5级至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级至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不过,上述规定针对的是海曙、江北和鄞州三区,其他区域的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除住宅外,新规对非住宅的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商业、办公用房的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方面,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此外,新规还提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购房补助政策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放弃享受购房补助的被征收人、承租人,按不超过确定的购房补助比例80%的标准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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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