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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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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碰瓷”谣言伤害无辜者

    史洪举

    6月8日,四川省营山县街头发生交通事故,69岁的刘德科被一名小伙子推着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却被人群围堵,称他对高考生“碰瓷”。事后证明,小伙子非考生,并向警方承认自己撞了老人。可即便交警作出了撞人者负全责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刘德科仍逃不出“碰瓷”的舆论漩涡,他和老伴的照片仍被贴上“碰瓷”的标签在网络流传……他不但受到网友的谴责、攻击和诋毁,现实中也被人指指点点,甚至拉扯推搡(7月18日《成都商报》)。

    人们对碰瓷这种讹诈他人,拉低社会道德水平的行为非常痛恨,但造谣、抹黑他人为碰瓷者的行为与碰瓷没有本质差别,也是既失德又违法的卑劣行为。对此,执法机关理当严厉打击造谣和传谣行为,让无辜者从谣言中脱身,免遭伤害。

    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等纠纷后,涉事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及各自过错程度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多数认为自己属于无辜者,对方的责任更大。这是人们规避责任和风险的正常反应和表现,没有太大过错。但是,在缺乏事实的前提下,或者明知是正常纠纷,却将对方污蔑为“碰瓷者”,显然就是用心险恶了。

    譬如,现实中,小偷小摸行为让人痛恨不已,但正因如此,造谣他人为小偷的行为无疑就会给无辜者带来名誉上的损害和生活上的不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如果散布的谣言导致社会秩序受到干扰的,也可处以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追责。而且,明知或应知为谣言仍故意传播的,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四川营山的这起事件中,无辜的受害者既要承受因交通事故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更遭遇着身边有“正义感”的群众的误解、辱骂甚至围攻。从报道可知,刘德科及其老伴除照片被贴上“碰瓷”标签在网络上流传外,还要遭遇人们的指点和拉扯推搡,只能随身携带复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随时应付“道德警察”的盘查和诘问。这种遭遇无疑很折磨人。

    由于现场围观者较多,已经无法查实到底是何人发出了“碰瓷”的声音,也无法查清发声者是恶意造谣还是不明真相下的误解和臆测。在人人能通过网络发声的自媒体时代,这种添油加醋的传谣已经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对此,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网络运营者理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筛查、过滤、屏蔽这些谣言。否则,就也可能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应与传谣者一并承担责任。受害人也可以及时固定证据,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谣言,并起诉拒不删除者。

    作为执法机关,对这种恶意造谣,尤其是纠纷相对方的造谣行为,理当严惩,让其为抹黑他人承担责任。而作为网友,理当养成实事求是、在了解真相基础上发表言论的意识。要知道,建立在真相基础上的正义感才能促进社会进步,否则就可能是中伤他人的伪正义。如果自己可以在事实真相不明时随意站在道德制高点谴责他人,就难保自己不会成为谣言受害者,在众口铄金的舆论风暴中无法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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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