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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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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老赖”就不该有“例外”

    冯海宁 

    为推进破解“执行难”,8月15日,广州市南沙区委政法委、南沙区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候选人进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据了解, 出台类似文件在广东尚属首例(8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甚至对抗执行的人。由于从国家有关部门到地方有关部门对“老赖”实施联合惩戒,部分“老赖”不得不还债,但“老赖”中有部分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可能影响执行。

    无论是某些“老赖”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还是某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变成“老赖”,不仅会影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群体形象,这些人还可能利用“特殊身份”影响法院执行。之前就有过先例,比如某“老赖”欠债3亿元,却因为其“人大代表”身份,法院难以批捕。

    上述文件规定,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不能作为组织推荐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这样,既从源头上防止“老赖”拥有特殊身份,也能从源头上维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形象。同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中的“老赖”难逃联合惩戒,无疑有利于法院执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其依法履职时的身份,并不是其变身“老赖”时的“护身甲”。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院等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也不应该有“例外”,即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能特殊,也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文件等于是明确告诉“老赖”,联合惩戒没“例外”,别有幻想。

    目前,有的地方禁止“老赖”参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的地方对“老赖”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资格进行罢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正义,推进了诚信社会建设。但以专门文件方式,从“禁选”和“惩戒”两方面同时治理“老赖”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却不多见,所以上述文件具有示范意义。

    其实,发布上述文件既是基于现实需要,也有相关依据。比如,根据《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有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如果“老赖”不遵守法律,怎么能当选人大代表或继续拥有代表资格呢?

    对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中的“老赖”,去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这有利于罢免其相关资格。

    笔者以为,上述文件实施后,不仅能提高法院执行率,保障债权人利益,还有利于诚信社会建设。因此,如果文件实施效果好,应该向更多地方推广经验。因为“老赖”案件执行难,早已成为一种全国性的司法顽疾。也就是说,针对失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门出台联合惩戒意见,应该成为一种共识、一种全国性的行动。让公众看到,惩戒“老赖”没有“例外”,司法公平不容“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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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