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7月,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提交了身份证,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高女士和父母一家3口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能归还。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后,高女士一家人再次食言,未履行调解协议。2018年4月,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高女士一家人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未还钱。随后执行法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8月27日红星新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老赖”,是对法律严肃性和司法权威的蔑视,也是对他人权益的践踏。如果不对“老赖”施加必要的惩戒,无疑会让失信者获利,无形中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加大社会运转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风险。 对此,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约束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应限制“老赖”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等。之所以明确限制“老赖”从事这些职业,主要在于此类职业对从业者个人道德品质及诚信意识要求较高,如果任由“老赖”进入这些行业,无疑会败坏行业名声,导致公众对其失去尊崇和信任。 此事件中,某银行拒绝录用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并未侵犯其就业权。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对客户诚信度和行业形象的要求一贯较高,如果失信行为泛滥,金融机构可能沦为较大受害者。其完全有必要将诚实守信作为入职门槛,并要求员工发挥表率模范作用。否则,一方面要求贷款客户不能有失信污点,另一方面又招录失信“老赖”,如何服众?同理,任何用人单位均有权限制“老赖”担任一定职务,否则,如果有“老赖”高管在商务洽谈中被限制乘坐飞机或高铁,就极有可能影响公司形象甚至导致合作失败,给公司带来损失。 当然,在“老赖”求职问题上,也应考虑到其基本的劳动权和就业权。要知道,失信被执行人毕竟不是违法犯罪,仅是诚信污点,不宜武断地剥夺其就业权。而且,即便是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国家和社会也应维护其就业权,帮助其更好融入社会,使其不再误入歧途。特别是,一旦断绝了“老赖”的收入来源,无疑会降低其履行能力和偿债能力,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甚至会将“老赖”逼上绝路。 总的来说,特定行业拒绝录用失信“老赖”,谈不上属于就业歧视,相反是在履行倒逼人们诚实守信的法律职责和社会责任。一般来说,就业歧视指同等条件下设置了有违法律、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条件。对于未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是否应该一律限制招录“老赖”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适当门槛。相关部门应依法作出科学安排,在不侵害就业者基本就业权的基础上,鼓励用人单位合理限制“老赖”入职或担任职务,让人们意识到赖账不还必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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