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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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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九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十一条。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二款中的“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修改为“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其中的“或者设施”。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

    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依照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九、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使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防雷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十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三)在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见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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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