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的一天,刘某、秦某经预谋,约定由秦某负责物色酒驾司机,刘某联系“肇事”车辆和司机,通过故意撞击酒驾司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再以报警相要挟,向酒驾司机勒索钱财。 当晚9时许,秦某故意约李某等人到一烤鱼店吃饭饮酒,之后,乘坐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离开。路上,秦某将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信息及行踪告知刘某,再由刘某通知另外两个同伙张某、徐某。 随后,张某、徐某驾驶轿车一路尾随李某驾驶的车辆,行至一超市旁时,故意加速追尾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之后,张某、徐某以报警相要挟,向李某勒索2万元。秦某则假意出面调停,帮助李某“解围”。因为无法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双方发生争吵。其间,张某以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打电话报警。很快,民警赶到了现场。 在对此起事故处理的过程中,民警发现张某、徐某存在跟踪尾随和故意开车冲撞的嫌疑,最终,刘某、秦某等人故意“碰瓷”实施敲诈勒索的阴谋败露。 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张某、徐某(秦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酒驾后发生事故不敢报警的心态,敲诈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8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4000元、4000元。 (路余 史梦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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