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茶座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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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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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社会转型期需要怎样的法治观 

    有学者提出的“社会转型期不能过分迷信法治”的言论引起社会热议。社会转型期究竟需要怎样的法治观呢?这的确是法治建设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社会转型期意味着社会环境在急剧变化、有些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定型、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确立、法治社会的目标尚未实现。因此,社会转型期的法治观必然有其不同特点。

    社会转型期需要积极的法治观。推动转型必须依靠政治权威,必然交织着政治决断和法律决断、权力意志和法律意志、法治和人治。因此,社会转型期包含着法律治理的元素,但法律的作用受到拘束和限制。在此情形下,信仰法治固然要立足于现实,但又必须超脱于现实。如果不超脱于现实,那么随处可见的违法现象会造成法治的无力感,进而怀疑法治的价值和目标。

    社会转型期需要能动的法治观。我们应改变消极适用的司法观,从以分析性态度转向以功能性态度对待法律。因为立法不是为了正在消逝的片刻,而是为了不断延展的未来。如果我们的法律解释能直面现实,司法适用能灵活开放,就能有效增强法律的变通力和适应性,进而成为社会转型的促进因素而非阻碍因素。

    社会转型期需要理性的法治观。我们在培育法治信仰的同时,必须持有务实、理性、谦抑的态度。立法宜简不宜繁、宜粗不宜细。因为受制于时代条件和认识局限,细枝末节的规定很可能无法适应社会变化。原则性的规定指引了人们的行为预期,为情势变化预留空间。司法的形式理性要适度让位于实质理性。

    ■律师为“坏人”辩护是法治社会所必需的

    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党琳山律师因为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最高法院指定杭州中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此案被杭州中院全部拒绝后,在此案的庭审过程中自行退庭抗议。这个事情全国媒体都在热议。

    第一时间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是五五开的一个立场。什么意思呢?一个大前提,我觉得一个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他的当事人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如果一个国家说一个人是坏人,他做了坏事,所以就不允许律师辩护,所以一个律师敢为一个坏人辩护、替一个坏人说话,那这个律师就是一个帮凶和恶人,我觉得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还太幼稚了,还处在一种暴民的政治氛围当中,离法治精神还相差十万八千里。律师为“坏人”辩护是法治社会所必需的。

    一个千夫所指的保姆纵火案,老百姓觉得都非常痛恨的一个人,敢于接这个案子就要有勇气。而在这样的一个案子当中还去申请几十名证人到庭,去申请调取证据,去提管辖权异议,需要更大的勇气。这些是我们从那些走过场的、配合辩护的酱油派律师和那些靠搞关系的勾兑派律师身上所见不到的。但同时呢,对党律师通过退庭进行抗议的这种方式,我还是持反对态度。一方面,这没有尊重法庭的权威;另一方面,这对当事人也不是一种特别负责任的做法。

    ■依法反腐需要爬坡过坎

    无论从反腐的实效性、彻底性还是持续性,我们都需要构筑基于法治的反腐路径。

    其一需要增强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目前我国的反腐败机构主要包括纪检监察和检察两部分。两者在人事、经费及业务上的不独立,很容易导致主观上不愿作为、客观上不便作为,一定要作为则可能选择性作为等问题。近两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都是积存多年的腐败呆账,充分暴露对反腐败机构进行改革变身的急迫性。只有当反腐败机构能摆脱各种幕后的权力牵绊,“选择性办案”“消极性办案”的空间才可能被最大限度压缩。

    其二需要强化反腐败立法的适应性。纵观古今中外,贪腐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现实中,有的人给钱时不请托,放长线钓大鱼。而受贿人心中有数,遇事主动关照。这种缺乏具体对应关系的权钱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竟然面临无法定罪的尴尬。更重要的是,在职务犯罪方面固守普通的犯罪证明标准,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受贿人和行贿人只要有一个人不开口承认,证据链条就无法锁拢,案件就无法定罪量刑。在腐败泛滥、花样翻新的当下,陈旧的立法如不及时更新,将很难有效发挥惩治威慑作用。

    其三需要保障反腐败调查的合法性。在口供为王的证据规则下,为了撬开当事人的嘴巴,刑讯逼供、案外施压等违法侦查行为开始泛滥。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开前门,堵后门。即降低入罪门槛,要求公职人员对自己的廉洁和清白承担一定的自证责任。在无法消除贪腐嫌疑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某些不利的证据推定。在降低证明标准和转嫁部分举证责任的同时,必须充分保障涉案官员的人权和尊严,让事实和证据说话,让反腐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在纪检监察机关事实上充当反腐先锋的情况下,对党纪措施进行法治化显得刻不容缓。毕竟,党纪不能大于国法,也不能先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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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