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徐欣 通讯员米兰)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面对动辄上百万元的房价,有人为了省中介费私下找房东交易,不料到头来却是花钱买教训。日前,江北法院审理了一起买房跳单的案件。 2017年初,应某所有的房屋纳入江北区拆迁计划。于是应某便通过中介机构开始寻找房源,准备再购置房产。多次看房后,应某对双东路的一套房子较为满意,考虑到通过中介机构买房要支付一笔中介费,于是他便私下找到房东张某,表明了购房意愿,并表示愿意再加价2000元,希望能跳过中介机构,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同意了应某的要求,双方当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某在当天支付了3万元定金。 随后张某妻子知晓此事,便主张双方去中介机构重新签订正式合同,并告知应某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合同上没有她的签名是无效的。与此同时,张某发现自己与应某在匆忙之下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事后,双方始终无法就首付款支付时间、过户时间达成一致,因而购房计划搁置。 转眼一年过去,房价涨幅明显,应某又想起了这份未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便向江北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购房合同。不料张某以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等重要内容、且没有房屋共有人签字等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并要求重新议价。案件最终在法官调解下结案,张某向应某退还定金3万元并赔偿了部分利息损失。 “本案属于典型的‘跳单’买房,买房人通过中介机构取得房产信息,并由中介机构陪同看房,但为了规避中介费用,跳过中介机构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买房人与出卖人已经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购房或卖房协议的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追究买房人或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法官解释,本案中,中介机构虽然没有追究买房人或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缺乏经验,合同条款不完善,遗漏付款时间这一重要内容,买房人和出卖人还是因为“跳单”行为付出了代价,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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