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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记者 董小军 原籍江西的胡先生是个经验丰富的车床工,八年前他带着家人到宁波谋生,先后在鄞州、北仑等地的多家公司工作。2015年,他经老乡介绍,又到慈溪一家民营制造企业工作。 胡先生之所以多次换工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做事特别认真。本来,对于企业来说,做事认真的员工应该是最值得珍惜的,但胡先生不仅工作认真,在保护自己权益不受损害上也毫不含糊,不愿把委屈吞进肚子里,这让一些企业老板感到其有点难弄,双方之间的矛盾因此加深,最终,都是胡先生不得不离开企业。幸亏他有一手好技术,总能很快重新找到工作。但实际上,胡先生每次离职,心里都有一种无奈,因为他很想能够相对安稳地在一个地方工作生活。 今年春节过后,胡先生又与自己的工作单位发生了矛盾。事情的起因是,胡先生想提前回江西老家过春节,为此,他向公司要求请假半个月,等到过完元宵节再回来。但胡先生的要求被公司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春节前正好是公司人手最紧张的时候,胡先生如果缺岗半个月,会影响生产。为此,胡先生只得打消原计划,继续上班。好容易挨到年底,在结算年终奖金时,胡先生发现公司少发了去年一年共计20多天的加班费:去年春夏时,胡先生作为车间里的技术骨干,曾多次在下班后留下来指导新员工熟悉技术。但公司称,胡先生每次留下来工作的实际时间不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加班。想到之前请假被公司拒绝,现在自己加班又不被公司承认,胡先生情急之下与老板发生了争吵。 之后,胡先生找了一位做律师的老乡,经过一番咨询,胡先生认定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在回江西过春节前,他直接给老板打电话要求补发加班费,否则,“将法庭相见”。 半个月后,过完春节回公司上班的胡先生接到人事部门的通知,让他去领取1500元加班费,同时到一个偏远的分厂上班,如果他不满意,可辞职走人。 与老板法庭相见先做好离职准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分歧,最终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情况屡见不鲜。据统计,我市每年发生劳动诉讼案三四千件,其中劳动者胜诉或通过调解获得补偿的约占七成。也就是说,在大多数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是有理的一方。但在此过程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现象,即每当劳动诉讼发生,特别是在劳动者胜诉之后,其事后的日子一般都不甚好过,大多数会面临“变相降薪降职”、被“调离”、“自愿”辞职之类困境。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旺专长劳动法律,曾代理过数百起劳动纠纷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劳动者真的与用人单位法庭相见时,约八成已经与对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大多先离职,再回头与原单位对簿公堂,而剩下两成的劳动者,大都也在打完官司后选择主动离开单位,极少有双方翻脸法庭相见又能平和相处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相对于用人单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仍相对弱势。在现实生活中,劳资之间如果产生纠纷,只要矛盾不算太大,很多劳动者会选择默认,因为毕竟现在工作不太好找,劳动者不愿因一些小事而与单位闹僵关系,因此,劳动者如果最后下决心与老板法庭相见,一般来说,大多是矛盾和积怨较深,而劳动者本人都做好了走人“丢饭碗”的准备。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中,法院有时会作出一种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判决,但其结果并不被劳动者认可,一位律师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个案例:某企业一职工因工伤没有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而辞职,并起诉公司。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给予该劳动者部分经济赔偿,同时还判决必须保留其工作岗位。拿到这份判决后,当事人有点哭笑不得,表示不能接受,“我不可能继续留在这个公司。”为此,他提出上诉,拒绝接受工作岗位。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极少数人在与单位产生矛盾后不愿离开,这主要是因为单位因故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拒绝,企业主动起诉的。可以想象,如果劳动者与老板已经“翻脸”,仍然因为某种原因而选择留守,会有一种怎样的“味道”。 劳动争议,如何维护双方的利益 劳动者依法赢了“官司”,却因此而丢掉“饭碗”,显然,在事实上无异于“输”了“官司”。一位赢得劳动争议案的劳动者曾感叹:“在拿到了法院下达的胜诉判决的同时,也领到了失业证,即使单位愿意让我留下来,我自己也不可能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了,其中原因人人明白。” 鄞州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朱泽军表示,一个劳动者为了某种原因而被迫与老板法庭相见,并最终获得胜诉,这至少说明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确曾有过被对方侵害的事实。照理来说,老板和用人单位应就此向劳动者表示歉意才对,但现实情况正好相反,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分析其中原因,主要还是因为老板们觉得自己的地位受到了挑战、失了面子,并因此而迁怒于劳动者。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不少劳动争议中,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的是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老员工,因为官司导致他们离开原单位,这对单位来说,其实是不小的损失。朱泽军为此建议,用人单位在遭遇劳动纠纷时,应尽量采取稳妥、温和的应对方法 ,认真检查自己是否存在着有损职工利益的情况,如果有过错,则应立即纠正。特别是经营性企业,要培养一个技术熟练的劳动者不容易,如果能以一种宽容的态度,以真情善待劳动者,甚至不计前嫌,把胜诉的劳动者留下来,就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胜诉的劳动者也需要纠正“有了矛盾即成对头”的观念,在因某种原因而与老板法庭相见后,仍然需要认真考虑,是否真的有必要离开老单位。 劳动纠纷的发生原因非常复杂,因此,解决争议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朱泽军表示,在这个问题上,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不宜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而应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各种手段努力促使劳资双方握手言欢。企业工会等组织在调处劳资双方纠纷中,同样需要和风细雨,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耐心细致做好相关工作,使用人单位不因昔日的纷争而失去劳动者,同时也不让劳动者轻易丢掉“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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