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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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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督察是遏制统计造假之利器

    冯海宁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规定共20条,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9月17日《北京青年报》)。

    弄虚作假被公认为是统计领域最大腐败。所以,近年来各地对于统计领域造假现象加大了治理力度,不仅曝光了不少统计造假案例,还追究了部分造假者的责任。然而统计造假现象仍未消失,今年6月全国人大在执法检查报告中直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屡禁不止”。

    众所周知,无论是经济决策还是干部考核,都离不开各种统计数据。而统计数据一旦“注水”就会误导决策,影响考核公正。因此,必须采取有效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而上述规定明确“谁来督察、督察谁和督察什么”,笔者以为,这是遏制统计造假的一大利器,效果值得期待。

    根据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而统计督察的对象,则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至于督察什么,对不同督察对象实施不同的督察内容。显然督察主体、对象、内容很清楚,有利于上述规定落地,统计督察机制可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中发挥重要作用。

    另外,统计督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设立举报渠道、进行问卷调查、开展“双随机”抽查等,这么多督察方式可最大化发现弄虚作假,让造假者防不胜防。过去,统计造假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之一就在于统计造假的过程比较隐蔽,取证往往比较困难。

    对于督察发现的问题,上述规定明确,督察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由督察人员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具体由有关部门依据《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可见,统计督察链条很完整。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严重的统计造假行为,该追究刑责的要追究刑责。虽然《统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据媒体报道,《统计法》实施多年来,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是县级,且处罚止于行政处分、罚款,迄今未见到追究刑责的先例。

    在笔者看来,防范统计造假关键在两点,一是发现问题,二是严肃追责。上述规定提出统计督察,为发现问题创造了良好条件,那么接下来就需要严肃问责来配合。之前,曾有地方抵制、阻碍、拒绝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要浇灭这种嚣张气焰就需要统计督察和严肃追责“双剑出鞘”。

    当然,除此之外还要完善其他工作。譬如,某些官员参与统计造假,是缘于“数字出官”,所以对于官员的政绩考核不能仅看统计数字,更要看实证、实物。而企业统计造假则是为了资质考核、争取融资、骗税逃税等,所以,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早日实现数据共享,不让造假者得逞。

    毫无疑问,随着上述规定的实施,统计造假的风险会越来越大,因为造假行为被统计督察发现的概率增加了。如果对违法违规者再严格追责,相信统计造假现象必将减少。但需要强调的是,很多时候统计造假并不是统计人员想造假,而是迫于某种压力,所以还要防止统计工作被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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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