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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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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委印发《宁波市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工作办法(试行)》

监察办公室 有了“履职路线图”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江北区中马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前收到了街道监察办公室发来的《监督提醒通知书》,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便民设施不完善、个别人员纪律松散等问题进行整改。自7月底全市154个乡镇(街道)完成监察办设立工作以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实践。日前,市监委正式印发《宁波市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工作办法(试行)》,为监察办公室履职画出了“路线图”。

    据悉,《办法》共八章三十七条,从组织机构与职责、监察范围与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与方式、工作机制等方面,对监察办公室的履职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办法》明确,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的职责为依法对乡镇(街道)管辖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区县(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行使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的监督作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重点对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的监察权限、监察程序与方式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如明确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如在监察方式中,明确对所管辖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监督,可以采用收集分析廉政信息、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村民说事”制度落实、督促农村(社区)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落实、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等方式,提升日常监督实效。

    同时,《办法》还对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履职进行了约束。明确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若存在对派出的区县(市)监察委员会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未经依法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甚至隐瞒不报的,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通过案件谋求私利的等八种情形的,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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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