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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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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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在欠薪条空白处签名, 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

    来自江西的肖某曾受雇于个体工商户李某,三个月前,肖某离职,但李某拖欠其工薪1.5万元,为此,李某出具了一份欠薪条,胡某在欠薪条左下角的空白处签了名,但未备注是何种身份。在清偿期限满时,李某遇车祸重伤,无力支付欠款。为此,肖某以胡某曾说过当保证人为由向其索要。胡某辩称,他虽在欠薪条上签名,但并未写明自己是保证人,更不是欠薪人,最多算是见证人,因此没有清偿义务。肖某问: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胡某究竟应否对这笔欠薪承担责任?

    【说法】

    在欠薪条上签名者究竟应否承担清偿责任,取决于其身份。一般来说,在欠薪条上签名,可能的身份有三种,即欠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在场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区别,其中需要承担清偿义务的,只能是欠款人和保证人。

    本案中,胡某并非雇主,因此肯定不是直接欠薪人。同时,胡某签名的位置在欠薪条左下角的空白处,无法推定其具有与李某共同欠薪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不能证明胡某是保证人,因为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以当事人具有明确的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基于胡某没有在欠薪条中“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要想让其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有充分证据“推定其为保证人”。也就是说,如果肖某认为胡某是保证人,在对方明确否认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举证责任,但从案情来看,肖某并无其他证据对其的主张加以佐证,其主张就很难实现。(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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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