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对订立遗嘱人中再婚人数的监测,共有1584人,其中,99%的老人想把房产留给自己子女,同时也想给再婚配偶一定的权益,比如房产的居住权。那么,怎么才能保证儿女继承到房子,又保证再婚配偶生前的居住权呢?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律师表示,按照目前的《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前不久,《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出的对居住权的规定,有望解决部分再婚家庭的房产纠纷难题。《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可以通过立遗嘱设立居住权。“这就意味着,房产在当事人去世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但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也就是说,居住人在世的时候可以居住,但在居住人去世后,房产的归属仍然由产权人控制。”陈凯说。 (胡青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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