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91亿元(10月17日《宁波日报》)。 这一处罚金额或许创下了我国针对单个药企罚款的最高纪录。对于涉及公众健康、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案件,大家有一个基本共识是,必须让违法者倾家荡产。有关部门针对长春长生开出91亿元罚单并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可以说让违法企业付出了倾家荡产的代价——不仅要交纳巨额罚款、承担民事赔偿,而且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行业禁入…… 就“91亿元”罚款而言,笔者认为释放了强烈信号。一方面,表明长春长生所作所为非常恶劣,比如“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等8种行为令人触目惊心。法律人士指出,这是一起具有组织性、持续性、危害性的违法活动,理应从严处罚。 另一方面,表明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公众健康。基于这一点,有关方面不仅深入调查充分掌握长春长生种种违法事实,为从严处罚提供了事实依据,而且在具体量罚时也没有丝毫心软,而是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长春长生进行顶格处罚——“三倍罚款”。 这一巨额罚单无疑向包括疫苗生产企业在内的药企敲响了警钟:谁如果枉法逐利、漠视人民群众健康,或者说不重视药品安全、疫苗安全,谁就有可能是下一个倾家荡产的“长春长生”,因为药品与疫苗是否安全,不仅关乎群众基本权益,还关系公共卫生安全乃至国家安全。 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行业监管者也有多种提醒。比如,只有平时严格监管才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只有深入调查才能为顶格处罚提供支撑;也只有对违法违规行为准确裁量才能重塑公众对于疫苗的信心。因为这种巨额罚单能让公众看出监管者对待问题疫苗的态度和决心。 当然,即便对长春长生处罚91亿元,也只是一种事后措施,因为这一事件已造成了不小损失。所以,如何对疫苗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全过程监管,是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疫苗事件已发生过多起,既暴露出法律法规不完善,更暴露出日常监管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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