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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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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多发,创新管理机制应对新情势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日,《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市公安局负责人作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条例》调整的社会关系、管理环境及对象发生了变化,相关规定无法满足大量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等新生事物的管理需要,急需创新机制有效应对。

    目前,以电动自行车为主的涉非机动车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已成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短板。近三年,全市共发生涉电动自行车上报交通事故3346起,死亡570人,受伤3427人,分别占三年总数的50.68%、33.29%、55.02%,其中80%以上涉及“超标”电动自行车。

    “为缓解管理矛盾,破解短板效应,对《条例》进行修订尤为必要和紧迫。”市公安局负责人说,“《条例》的修订有利于强化源头管理,满足执法实践需求,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提升治安管理实效。”据介绍,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等环节尚无一致性监管的规定,缺乏强制执行力,导致登记准入与生产不一致问题无法解决。目前,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存量已达170万辆,且以每年约15万辆的速度增长,急需通过修订法规,创新管理机制,建立生产、销售、登记一体的管理制度。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共五章三十九条,分别对适用范围、车辆销售、车辆登记、通行安全和停车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加大了对有动力装置非机动车销售环节的管理,严格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销售者保证责任制度。《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还规定,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生产企业为非机动车及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为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现平稳过渡,《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设置了过渡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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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