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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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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有望修订

将突出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并重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为了更好地践行生态建设新理念,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昨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施行以来,为我市加强河道管理、开展治水工作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和落实上位法新要求、践行生态建设新理念等原因,条例需作修订完善。

    会上,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条例修订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对河道管理职责分工、规划控制、生态治理、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订。

    为了有效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作了具体规定:(一)明确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河道排水口调查,禁止在城镇排水设施(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河道。(二)明确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河道淤积监测,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河道疏浚清淤活动。(三)明确水利部门根据河道水量水质监测情况,适时组织调水补水,并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探索再生水纳入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措施,促进水体流动,改善河道水质。(四)要求渔业部门定期组织河道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同时,划定、公布河道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保护河道水域生态环境。(五)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不够明确且实际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定了四项禁止性规定:禁止抛锚、系泊;禁止饲养畜禽;禁止擅自利用船舶住宿、休闲娱乐;禁止擅自利用网箱养殖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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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