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是在1993年公布实施的原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原国家安全法主要是一部保障和规范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特别是反间谍职责的法律,难以在国家安全立法领域起到统领作用。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为此,在对原国家安全法重新定位、修订的基础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并于公布当日实施。而新的国家安全法于2015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反间谍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间谍活动会渗透到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主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 《反间谍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反间谍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将我国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反间谍工作是中央事权,坚持中央统一领导是反间谍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保证了反间谍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反间谍法》第一次对间谍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根据反间谍法规定,间谍行为主要包括下列五类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间谍活动不是“远在天边”,而是“近在眼前”。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统计,退伍军人、留学生、高校师生、军事发烧友以及军工企业、国防科研单位、政府机关人员等都是间谍组织对我渗透策反的重点进攻目标。尤其是一些年轻的网友,很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被境外人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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