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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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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政确保建筑企业“无欠薪”

今后企业须设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用

    本报讯(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廖鑫)昨天,市住建委发布消息,《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日前实施。今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实施专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细则》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务工人员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务工人员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当确保专款专用,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

    《细则》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建设单位每月拨付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拨付方式和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0%。

    《细则》要求,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人工费用,将工资款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工资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细则》明确,对不配合做好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长期拖延工资款结算或拖欠工资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将予以通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或领取预售许可证。对拖欠工资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将纳入欠薪“黑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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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