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15日,深圳一女子小莎吃夜宵时遭陌生男子林某扑倒猥亵,店老板曾某出面制止,但在林某已被控制后又猛踹其头部。警方称,店老板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过当。警方肯定曾某见义勇为的同时,综合考虑了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其过当行为罚款200元。目前,林某因猥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11月22日澎湃新闻)。 从报道以及网友的评论可知,绝大多数网友在肯定店老板见义勇为的同时,对其因制止违法行为后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而被罚款200元表达了理性观点。这说明,在具有朴素是非观和正义观的人看来,“一码归一码”,赏罚分明正是法治和规则的应有之义。见义勇为理当予以肯定乃至加以褒扬,而故意伤害他人自然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惩戒。 见义勇为主要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一般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构成见义勇为的,不仅无须为相关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可以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即便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也应适当减轻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假想防卫”均不被鼓励,而且有可能构成违法乃至犯罪。这也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随意侵害的关键所在。 法治社会中,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权利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对其进行侮辱、殴打。尤其是作为普通人,其制止、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后,理当及时报警处理,不得“私设公堂”对其实施殴打、羞辱。现实中,有人抓获小偷后,对其捆绑羞辱、“游街示众”的,均为此承担了法律责任。 具体到深圳这起见义勇为者被处罚的事件,店老板及时、勇敢、果断地制止不法侵害,理当受到肯定和褒扬。但其在已经制止不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已经被控制,失去反抗能力和再次侵害能力后,依然猛踹其头部,显然已经超出了见义勇为的范畴,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涉嫌“报复泄愤”和故意伤害,理当被否定。假使造成被踹人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这名店老板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在处理一件事情时,“一码归一码”,赏罚分明的做法正是建设法治社会、维护法律尊严的应有之义。可以说,这一事件的广泛传播,也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即依法办事方能保护自我,制止违法行为的见义勇为不代表可以随意、过度侵害他人。只有这样,方能让公众权利得以有效维护,让不法行为被及时制止,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正义的力量和法治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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