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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争投让宁波企业更具竞争力。 (金鹭 孙婷婷 摄) |
在全市上下聚焦实体经济,共谋新一轮大发展的浓厚氛围下,《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 《意见》立足宁波民营经济和开放发展两大优势,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力度大、措施实的政策,为宁波打造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示范区、对外开放合作先导区、城市群协同创新样板区、产业创新升级引领区点燃“冬天里的一把火”。 《意见》指出,通过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全国一流的民营经济创新创业高地,努力建设成为新材料和智能制造创新创业中心,推进全市创新能力迈入全国第一方阵,率先建成引领型国家创新城市。力争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到26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000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在40000件以上。力争到2022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4%,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在50000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其中,宁波国家高新区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9%,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90%,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0件。 构建创新发展新空间 《意见》指出,宁波要全市域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对接浙江省大湾区开发建设,依托宁波国家高新区,科学规划甬江科创大走廊,优先布局集聚一流的高端创新资源;围绕智能经济、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在杭州湾沿岸规划建设宁波前湾新区,集聚高端产业资源,建设新兴产业创新基地;统筹南高教园区、北高教园区等高教集聚区创新资源,加快科教融合,建设环高校创新创业带。 在这一轮建设中,宁波国家高新区要发挥核心带动作用,推动实体经济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加快在数字经济、新材料引领产业升级等方面形成亮点,在推进智能制造、新材料创新上形成示范。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支持新兴产业专业园发展,提升“一区多园”规模和发展能级。赋予宁波国家高新区与区县(市)同等的人事编制管理权限。 建设创新发展新平台 全产业、高能级创新平台,是推动自主创新不可或缺的载体。《意见》指出,要面向基础性、前沿性研究,谋划建设甬江实验室、创新中心。对列入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根据绩效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经费支持。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以及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科研基础设施,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给予补助。 立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转化,加快推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建设期内,根据其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绩效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经费支持。 强化创新发展新主体 《意见》指出,宁波要立足民营经济发达这一天然优势,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 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实施智团创业计划。区县(市)对列入计划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推进省内及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 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高新技术苗子企业认定,对认定的苗子企业,在享受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金额50%的奖励,年度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承担国家重大创新任务,组建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以重大专项方式予以支持;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估,发布“宁波市创新能力百强企业榜”。 培育创新人才新梯队 推进自主创新,人才是关键。《意见》强调,要加快引进顶尖人才,对引进符合“有创新平台、有研发项目、有人才团队”等要求的人才,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安家补助最高8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允许顶尖人才、高端创新人才自行选择研究方向、研究课题和招聘团队、分配绩效和调剂预算。 深入实施“3315”系列人才计划,对入选“3315人才计划”“泛3315人才计划”的团队、人才给予经费支持。对入选“3315资本引才计划”的创业团队项目,按申报时实际到位民间资本货币投资的30%给予资助。集聚培育国家、省级顶尖人才,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相关人才计划的给予高额支持。经自主培养申报成为特优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配套奖励。 此外,对引进的高层次国外人才,市本级按年薪资助标准给予引进企业补助,区县(市)、开发园区再给予相应支持。海外专家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外专专项项目支持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最高1:1配套。加快推进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点,争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审批权限,签发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 增强产业发展新动能 《意见》指出,启动实施“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全力打造绿色石化、汽车制造2个万亿级产业集群,加快建设高端装备、新材料等4个五千亿级产业集群,推进建设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元器件)等6个千亿级产业集群。抢抓科技革命机遇,谋划布局人工智能、超级材料、海洋工程、生物技术等未来产业。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团队和个人承担计划任务,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创新项目的,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允许市外团队(个人)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推动应用自主创新产品,编制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开展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工程化试点,纳入重大专项予以支持。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自列入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符合相应条件的,允许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加快产业园区建设,坚持一区一特、错位发展,引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在60%以上。积极争取国家新经济市场准入、海外人才流动、国际技术转移、新闻与文化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探索离岸科技创新园建设,吸引集聚离岸研发机构、海外创新人才以及前沿科技创业项目。 促进开放发展新融合 立足开放优势,宁波要做好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机制创新工作,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重大科技专项为纽带,采取产业联盟、成立研究实体等方式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加快发展技术市场,推进技术交易;对经备案的重大科技成果转让,给予成果供给方或受让方补助。 探索建立跨区域招商收益共享机制,对受益方、项目输出方协商分成比例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由受益方向项目输出方给予补偿。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试点开展上海、南京、合肥等“科技飞地”合作,布局建设市外宁波研发园,按照运营绩效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 深化国际科技合作。支持企业赴境外建设孵化器和研发机构,对经备案的海外科技孵化器或者孵化团队,五年内按绩效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对于运行绩效优异的,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海外研发投入纳入本市年度研发投入统计的海外研发机构,根据运行绩效可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释放改革发展新活力 科技创新,要充分发挥改革活力,破除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 优化科研管理。建立“一表多用”工作机制,对科技计划实行节点管理,减少评估、审计、财务检查等活动;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管理为主。 编制宁波市科研机构、项目、人才评价实施导则,推动科研机构建立以职责定位、创新效益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区别对待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和学术不端导致的项目失败。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逐步推行科技“阳光监管”制度。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由市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成果,可按成果发明人(团队)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进行分割。 对于非事业单位承担市级人才项目,工资费用支出比例可达总额的60%,允许列支间接费用。允许甬江科创大走廊创新主体将间接费用提取比例再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对于人工智能等智力密集型项目,经备案后允许间接费用按总经费的50%提取列支。 支持大院大所试行一院两制,试行科研机构分类登记制度,对于符合登记条件和改革方向的公益性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享受相关政策。 打造创新发展新生态 良好生态是开展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意见》指出,要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提升工程,布局建设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列入市级重点创建名单的,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的支持;列入省级的,参照省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推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扩大至10亿元,依托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等试点组建海外创新联合基金。创新科技信贷,完善科技信贷风险池资本金管理,争取区县(市)子风险池资金“全覆盖”。推进科技保险发展,引导创新型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将知识产权导向目录引入产业投资、项目引进、平台建设等方面,形成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对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开展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试点;加大执法力度,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记者 张正伟 延伸阅读 自创区建设“后勤”有保障 为了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我市将成立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组建宁波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建立自创区动态监测体系,将全市重点开发区域、省级高新技术特色小镇、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等纳入监测评价范围。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成立总规模50亿元的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强化科技招商项目创新导向,区县(市)必须将是否设立研发机构作为招商项目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且在兑现招商政策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招商扶持政策兑现资金,用于研发创新。 强化创新用地保障,强化差别化政策引导和倒逼,加快亩均税收一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市场出清;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且新供地项目可施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制度;区域创新平台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参照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鼓励盘活闲置厂房等资源,对用于企业孵化器、科研机构等的,允许按厂房的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张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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