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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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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

    张寅旭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此次修改后的宪法,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完善,表明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宪法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司法保障必不可少,当前尤其要重视解决环境司法审判、判决执行难这两个突出问题。

    一、从环境司法审判环节看,需要以更高的标准强化司法保障,创新完善审判模式,进一步推进环境司法审判专门化

    具体可通过五个标准加以评判,即审判机构、机制、规则、理论和团队专门化。在2017年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模式,推进三大诉讼深度融合被频频提及。作为地方法院,建设这样的三合一模式,有助于培养法律素养和环境知识专业素养并重的审判队伍,提高环境司法水平和能力,切实保障和固化多种环境权益,应该学习借鉴并加以推广。

    同时,要引入专家咨询制度。由于环境知识的专业化程度较高,职业法官在这方面了解程度的确不够,地方法院除培养同时具备三大诉讼不同司法理念与环境专业知识的审判人才外,也可以考虑借鉴最高院所施行的环境公益诉讼专家陪审和咨询机制,如建立庭前专家会议制度。成立覆盖环境保护各个不同领域的审判咨询专家库,遴选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有助于加强环境纠纷的妥善解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创新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机制。生态环境的破坏往往在实际认定损害价值时存在争议,此时应该结合破坏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客观因素,以及当事人因此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主观因素来综合确定,赋予审判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判决理由中,审判者应当对此部分充分说理,将衡量损害赔偿数额时所考量的因素予以释明,以减轻鉴定制度不完备,鉴定周期较长的问题,使罚当其罪。

    二、在司法执行环节,为让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落到实处,要大力创新环境案件司法执行模式,多策并举,全力破解执行难

    对接行政机关。执行作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最后藩篱,终极目的落在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真正实现。地方司法机关可以考虑与环保局对接,在执行结束一段时间后再由环保局进行跟踪监控,防止污染反弹。如果发现不利情况,由司法机关启动二次执行,巩固执行成果。这样的监管举措也有利于促使相关个人或单位自觉履行义务,不让执行成果被“打回原形”。

    推进环境修复专门化。执行中所收取的款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受损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环保公益金的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与自下而上的司法适用相结合,因此要求执行人员具备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法院执行庭开展工作时,与司法审判人员的专门化同理,应当注意培养“跨界”执行法官,使环境修复款项得到切实使用。

    强化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对于辖区内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执行过程,在充分利用官方自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的同时,也可以考虑邀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现场跟踪报道执行的情况与结果,执行透明化,结果公开化,既可以让群众感受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也能够帮助树立理解执行、配合执行的意识,形成全社会生态友好的共识,为破解环境方面的执行难问题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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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