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 12月5日,浙江新昌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为了打消少年犯回归社会的疑虑,使他们更有信心地投入新生活,新昌法院严格落实少年犯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截至目前已经对63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材料进行了封存,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未成年人“零痕迹”回归社会(12月6日《绍兴晚报》)。 所谓“零痕迹”,就是曾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法院封存其犯罪记录,让其以“清白之身”回归社会。换句话说,“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等犯罪记录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由司法机关封存起来,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人罪犯无障碍地融入社会,与其他少年一样享受就学等权利。 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他们大多是临时起意,或者激情犯罪,往往所犯罪行比较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也大多良好,重新做人的愿望比较强烈。司法机关在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后,将其犯罪记录封存起来,为其提供一个“清白”的社会角色,不仅能让其感受法律的善意,避免再次犯罪,还有利于其通过继续读书、努力工作,在提升个人价值的同时,为社会创造财富。 《白皮书》提到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在一所职校上学的俞某某,因上课玩游戏,手机被老师收走代为保管,他遂起了抢一部手机玩游戏的念头。2015年6月5日晚,俞某某戴上口罩,拿着榔头来到新昌县澄潭镇沃西大桥附近,抢走了村民李某某的手机,还打伤了人。俞某某的犯罪缘于年纪小、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家庭条件不好。经过刑事处罚和帮教,他认罪悔罪,决心重做新人。法院封存其犯罪记录,为其顺利走向社会提供了便利。这体现了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该法条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得不是很到位。像新昌法院那样,将63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材料进行封存,让63名未成年人罪犯“零痕迹”回归社会的还不很普遍。也就是说,让未成年人罪犯“零痕迹”回归社会尚未成为司法惯例。 检索《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可知,联合国早已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待遇的国际准则。如“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等。从世界很多国家的司法实践看,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已成为惯例,让未成年人罪犯“零痕迹”回归社会已成为趋势,我国司法实践也应该顺应这一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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