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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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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起实施新规:

骑电动自行车应当戴安全头盔

    今年5月15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并将于明年4月开始实施。近日,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联合发布通告,就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2019年4月15日前)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

    消费者已购买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且未申领防盗备案登记的,应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的备案登记点申请备案登记,核发临时过渡号牌。已经申领防盗备案登记标识的,视作已经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车辆使用期限可至2021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2019年4月1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如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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