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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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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被“砍头”违法还是树违法被“砍头”

    一 鸣

    住宅小区内因树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媒体也多有报道。居住在底层的居民认为树大挡风、遮阳,影响通风、采光、日照,强烈要求修剪树枝,或砍伐、迁移。个别的甚至自行动手,把房前的大树“砍头去手”,只留下光秃秃的树干和几片叶子。而居住在高层的居民觉得树越大越多越好,既享受绿化美景,又不影响通风采光和日照。

    最近,我市某小区就发生了一起“树被‘砍头’违法还是树违法被‘砍头’”的争议。该小区建成于本世纪初,房屋周围种植了许多樟树、广玉兰、冬青等乔木,经过10多年的生长,树直径有几十厘米,树高超过了4层楼。居住在底层的居民终日不见阳光,白天还需要开灯,强烈要求物业部门修剪树木,有的甚至以不交物业费相要挟。物业部门无奈作出决定,削去树冠,还阳光于居民。然而,刚开始行动,就遭到另一部分居民的反对。不但当面阻止,而且向媒体报料,上告绿化管理部门,说什么物业管理人员毁损树木、破坏绿化。此事经媒体曝光,物业负责人被绿化管理部门约谈,“砍树头”行动被迫停止。

    树头被砍,树冠被削,表面上看,的确不符合《宁波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8条“禁止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规定,有违法之嫌。而且,原先房屋犹如建在森林中,郁郁葱葱,满眼绿色,现在变成了一排排无头秃树,也有碍观瞻。但砍树是不是真的违法呢,却有待商榷。法规授权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小区绿化(见《条例》第22条),其就有权利让小区内的树木长得又高又大,也有权利让小区内的树木不长高不长大,一切以居民的利益和愿望为出发点。这次的“砍树头”行动虽然用力大了点,但实际上是物业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是10多年来对小区树木疏于管理,很少修剪,任其疯长的一种补偿。此外,当初的房产开发商绿化规划不科学不合理,在小区内大量种植高大乔木,也难脱干系。

    更有人提出:小区内树被“砍头”并不违法,而是树违法了才被“砍头”。此话怎么讲?通风、采光、日照权,是法律赋予房屋所有者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国家《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不得侵害通风、采光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住宅日照满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住宅项目时有明确的间距要求,必要时还要进行日照分析,以符合国家法规。若审批的项目未满足日照要求,即为违法审批,行政诉讼必败无疑。房产开发商不得将不符合日照要求的房屋出售。法律还规定,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地方法服从国家法。回头来看这个小区的“砍树头”行为,就不难发现,是树剥夺了人的通风采光权,是树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因此,将树头砍去,树冠削去,是树“罪有应得”。即使将遮阳挡风、造成住户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受侵害的大树砍伐或迁移,因有上位法支持,也与违法无涉。若绿化管理部门以破坏绿化为由处罚当事人,房屋所有人甚至可以反诉树的主管部门违反民法、规划法。

    事实上,树并不知法律为何物,小区内树木被损被毁,树是无辜的。小区内因树引发的纠纷,责任不在树,而在于树后面的人。为了避免和化解纠纷,共同维护并享受小区的绿化,笔者建议物业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小区的绿化管理责任,每年及时定期修剪维护绿化,切不可平时不管,树大成灾,居民反映强烈才进行破坏性修剪,影响小区绿化景观。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牵头,对小区的绿化进行更新改造,提升绿化档次。征得绿化管理部门的同意后,砍伐和迁移部分价值不高、遮阳挡光的树木,补种一些观赏价值高的树木。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多种花卉、绿草,少种大型树木;多种灌木,少种乔木;多种落叶树,少种常青树;住宅建筑之间禁种大树。规划、绿化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批关,搞好事后的监督检查,从而使小区真正成为居民满意,绿色、美丽、舒适、宜居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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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