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面对违停车辆,湖北襄阳民警开出一张“温情罚单”。日前,有车主因孩子发烧急送医,在找不到车位的情况下路边违停并留下字条解释。对此,当值民警商量后留下一张空白罚单,并写下“警告一次”四个字(12月13日澎湃新闻)。 对于这样的“温情罚单”,虽然绝大多数网友给予肯定,但同时也有一些网友提出不同看法——“说好的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呢”?很明显,在这里,这些网友实际上是将人性化的“温情罚单”,与“违法必究、严格执法”摆在了一个相互对立、不可兼容的位置,认为这种仅仅给予“警告”的罚单,是不合乎甚至违反“违法必究、严格执法”要求的。这样的观点和认识,显然并不正确。 其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警告”同样是一种法定的处罚种类。如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这意味着,“警告一次”同样也是处罚,并非不罚。其二,对于那些情节轻微、后果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这样的处罚,事实上也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这说明,上述“警告一次”的交通罚单,不仅是人性化的“温情罚单”,同样也是依法执法的“法定罚单”;换言之,“人性化”“温情”等字眼,其实并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而是法律既有的内涵,所谓“法律无外乎人情”。 “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当然是对的,但这里的“必究”显然并不等于“必罚(款)”,“严格执法”也并不等于一味地“严罚”“从严”,温情、人性化地执法同样也是一种“严格执法”。要知道,“处罚”并非执法的根本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这正像《行政处罚法》明确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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