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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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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追惩滥用诉权的开发商

    牧 野

    去年6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对李女士与开发商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后李女士提出上诉。上个月,西安中院对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之所以通过“举报自己”“自揭家丑”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购房者认购合同、购房合同无效诉讼,原因在于其与购房者签订合同、购房者付款后房价暴涨,自感卖亏了,想通过诉讼以实现反悔之目的。其诉讼目的既与契约精神相悖,也背离了公平正义,是典型的滥用诉权的行为。西安中院的二审判决,导向正确,值得称赞。

    显然,开发商的此次诉讼,不仅展示了自己的丑陋,更为重要的是,也自认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法院驳回诉请,仅仅是对其滥诉的一种判决,并不涉及对其销售行为违法的惩处。根据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对其在房屋销售过程中的明显违法行为,还应予以其他处罚。

    开发商在起诉购房者时,自称是“无证销售”。如果说当初它是偷偷摸摸实施了“无证销售”行为,使其非法销售实现,并因此逃过了相关部门的监管,那么,在其以自己实施了“无证销售”非法行为为由,起诉购房者被法院证实且驳回后,其违法行为可以说证据确凿。相关部门甚至无须再作调查,即可开出处罚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要体现在每个案件中。一家企业先是“无证销售”房产,又贪图房价暴涨而悔约,公然起诉购房者,对这样无耻的行为若不依法惩处,何以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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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