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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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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答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昨天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办“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第二期)”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张峰,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梦林解答了网友提出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其中租金专项扣除问题解答如下:

    问:我们单位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您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了住宿问题的,您单位员工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因为员工本人并未就租房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如果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如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扣除标准,按主要工作城市标准进行扣除。

    问: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上海市,但日常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上海和广州均无自有住房,那么纳税人在广州发生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您这种情况发生的租房支出,按照实际工作地点广州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问: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在A城市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城市,请问租房扣除标准是按照A城市还是B城市?

    答: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金扣除标准。

    (董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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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