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1月下旬,全市市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分别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就《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向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图为市级领导进海曙区白云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征求意见建议。(朱勤锋 摄) |
|
2018年7月30日,《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朱勤锋 摄) |
记者 张昊 通讯员 甬仁言 垃圾分类既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小事,也是城乡社会治理的大事。作为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的系统工程,垃圾分类关乎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和水平,亟待通过地方立法纳入法治保障的轨道。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从提出立法项目、调研论证、起草草案、征求意见,到审议修改,各环节始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着眼破解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面临的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提出了相关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有助于推动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下月中旬,这一条例草案将提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届时,这部法规有望通过实施,相信将进一步夯实垃圾分类工作法治基础,助推形成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工作格局,为依法开展垃圾分类管理提供有效法治保障,为深化“美丽宁波”建设保驾护航。 垃圾分类存在诸多现实难题—— 亟须立法破解 未来学家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曾如此预言:“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计算机革命之后,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又一次浪潮,将是世纪之交时要出现的垃圾革命。” 要赢得“垃圾革命”、破解“垃圾围城”困局,垃圾分类是当前国际普遍认为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也被认为是国民素质的体现和现代文明的标尺。尤其从垃圾分类推广相对成熟国家的经验看,是否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是影响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市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有1万多吨,并以每年约8%的速度递增,环境压力日益突出。同时,全社会高度关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2年以来市人大代表共提出相关议案2件、建议85件,是代表关注最为集中的事项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垃圾分类工作。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将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提出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包括宁波在内的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为积极回应代表关切和群众呼声,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市中心城区社区试点覆盖面达82%,农村行政村试点覆盖面达40%,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着居民分类投放认识不足、分类收集设施不够完善、收运作业不规范、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市场失灵、分类处置设施建设不平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确立等问题,亟须立法回应解决。 国家尚无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门立法,《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是唯一适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领域的政府规章。相较而言,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起步较早,2006年市政府制定了《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3年开展世行贷款城镇生活废弃物收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在市中心城区推行生活垃圾“四分类”管理试点。数年的实践探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有必要上升为立法规定,在法治层面更好地规范和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全社会分类意识,制定《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在当下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垃圾分类立法进行时—— 坚持开门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 垃圾分类,与每一个市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从一开始就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尊重吸纳民意,引导公众有序有效参与立法活动,确保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诉求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充分表达,有效保障立法质量。 该项立法被列入2018年常委会审议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随即会同市政府成立了“双组长”立法起草小组,协调推进条例起草工作。其间,立法起草小组举行了三次全体会议,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座谈,广泛听取基层在分类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去年8月3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8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在本报、宁波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全文刊登,征求市民意见,并先后召开8次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时间,垃圾分类成为市民广泛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在此基础上,去年11月21日至12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进代表联络站就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郑栅洁与各级人大代表一道视察垃圾分类工作,并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郑栅洁强调,垃圾分类工作与民生改善、环境洁化、资源利用、基层治理以及市民素质提升、习惯养成等紧密相关,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实事工程。郑栅洁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基础设施,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法治建设,扎实做好《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为纵深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保障。 市委副书记、市长裘东耀到鄞州区东吴镇西村村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就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征求市区镇三级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裘东耀要求立法起草小组认真梳理研究和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促进草案内容更科学、更接地气、更具可操作性,为高质量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法治化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到海曙区白云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就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向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余红艺强调,要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政协主席杨戌标带着条例草案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他强调,垃圾分类既是“民生难事”,也是群众天天有感的“关键小事”。要通过立法,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合力共促城乡垃圾分类管理的良好局面。 市委副书记宋越舜在走进奉化区锦屏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时强调,垃圾分类关系每个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城市和乡村的有序运行,全市上下要齐心协力,共同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关键小事”做实做好。 其间,26批市级领导干部代表带队进联络站开展了主题接待活动,收到意见和建议1042条。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进行了逐条梳理和研究,对其中425条次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245条次工作建议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未被采纳的意见通过“致市人大代表一封信”的形式及时给予了反馈和解释。 12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市人大代表进联络站广泛听取意见,这部社会高度关注的法规草案日益成熟完善,常委会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今年市人代会审议。 制度的探索和创新—— 具有宁波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 “拟提请市人代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条,其中不乏颇具宁波特色的亮点和创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一致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要求,遵循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条例草案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进行合理界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处理和责任体系,重点围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处置、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制度探索和创新,有助于推动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实行城乡统筹管理模式,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备受社会关注。2018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明确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条例草案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推进源头减量 源头减量对减少垃圾处理量具有显著作用。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物流经营者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居住小区逐步实行垃圾定时投放 目前,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实践中存在处置难、堆放杂乱等突出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其中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处置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责任区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居住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和有害垃圾等定点收集、登记制度。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房。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针对管理责任人混收混运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挫伤市民垃圾分类积极性等问题,条例草案对管理责任人分类归集义务作了规定,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当分装分运,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归集的义务。 目前,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过程中“滴漏洒”等现象频发,严重影响沿线居民正常生活。对此,条例草案对收集、运输单位的作业规范作了明确,增加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规定。 ——对违规倾倒垃圾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草案还加大了对违规倾倒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和单位都将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相关个人、单位信用档案。 我们相信,通过这部法规的落地实施,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垃圾分类将纳入法治化管理快车道,垃圾分类将越走越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