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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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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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肇事逃逸,雇主赔偿损失后有权追偿

    【问题】

    朱先生名下有一家货运公司,三个月前,公司雇请的司机郭某前往外地拉货,途中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郭某因存在超速的违法行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朱先生在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之外,向李某赔偿了医疗费用共计10万余元。之后,朱先生根据其与郭某签订的相关合同,向郭某追偿该笔费用,但被郭某拒绝。他称自己只是雇员,朱先生作为雇主理应对事故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朱先生问:郭某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并没有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是否对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

    但这并不等于提供劳务一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必须由接受劳务一方无条件地彻底买单,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对损害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雇主已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有权向雇员追偿。

    在本案中,郭某受雇于朱先生,其所造成的损害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但此起事故的发生与郭某违规超速驾驶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郭某具有重大过失,虽然郭某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事故发生,但不存在故意,并不等于其不存在重大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注意义务,甚至连一般人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也未达到,以致造成损害后果。郭某明知驾驶车辆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明知超速行驶极易导致事故,却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既没有遵守作为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违反了一般人均能遵照执行的基本要求。因此,朱先生在向受害人作出赔付后,向郭某追偿有法律依据。

    (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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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