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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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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套路”呼唤治理“硬规则”

    冯海宁

    “就因为我签了《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就没有3倍补偿了。”近日,麦琼花拿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败诉裁决书时,才发现被用人单位“套路”了,因此拿不到3年未休年休假的补偿金1.1万元。记者调查发现,像麦琼花这样,休年休假时被用人单位“套路”的职工不在少数(2月19日《工人日报》)。

    麦琼花之所以没有拿到300%补偿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利用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然后强迫职工签《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这样单位既逃避了职工年休假,又逃避了支付补偿金。

    现实中,关于年休假还有不少“套路”,如跨年自动清零、年休假被指定或冲抵、职工跳槽后年休假“缩水”等。显然这些“套路”让用人单位获益,职工利益受损。用人单位之所以“套路”多,既因为相对强势,也因为部分职工不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或缺乏维权勇气。另外也因为劳动执法缺位。

    人社部每年开展的部分城市(60个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显示,即近半数职工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原因之一就是被用人单位“套路”了。所以,要想维护职工休假权益、做大旅游“蛋糕”,必须破解“套路”。不少意见认为应加强监管执法,而笔者认为要有治理“硬规则”。

    虽然我国早就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些“明规则”,但仍然无法约束用人单位的“潜规则”,这说明“明规则”还不够完善。对比现有制度规定和用人单位的“套路”,坦率地说现有制度不够“硬”,既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制约,也对地方执法部门缺乏有效鞭策,那么前者就任性,执法也不到位。比如用人单位强迫职工签《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制度并没有有效设防。而且,现有制度规定的处罚手段比较单一,惩罚力度不够大,对用人单位震慑力不够。

    对于劳动执法部门,现有制度同样偏“软”。要想用人单位不玩“套路”,地方执法部门就应积极作为。但现有制度只简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但究竟是主动监督检查还是被动监督检查,却没有明确,所以,很多地方劳动执法部门往往坐等职工举报。

    显然,只有“明规则”硬起来,不给用人单位玩“套路”的机会,才能减少职工被“套路”。麦琼花吃亏后再败诉,因为仲裁机构、法院是根据现有制度判决的,所以还要反思制度问题,只有完善、强硬的制度才能为职工撑腰。在对用人单位处罚手段方面,还应增加“黑名单”、与奖补优惠等挂钩。对于地方劳动执法部门,也要有鞭策措施,比如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把执法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等。

    职工休假等权益受损,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由于就业市场总体供需不平衡,所以用人单位比较强势。笔者以为,法律的归法律,经济的归经济,两方面都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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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