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梁梁)通常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无违法行为,也应承担10%的责任与赔偿。这让一些人产生“谁弱谁有理”的错觉。前天,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一名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身体受伤、损失惨重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被判须赔偿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万元保险费。 去年年底,蔡某骑电瓶车在象山县沿海南线某路段行驶时,与陆某驾驶的迈巴赫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伤以及蔡某和乘坐在后的其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事故系由蔡某醉酒后逆向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且蔡某无相关驾驶证,小轿车驾驶人陆某不存在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蔡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儿子承担自身损害部分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陆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车辆损失保险金10万元,陆某同意把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蔡某进行追偿。该纠纷经多方调解无效,保险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向蔡某追偿保险损失。蔡某表示,本起事故发生不应全部由其承担责任,象山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公;其儿子因在事故中受伤,已花费医疗费20多万元,还需继续治疗,其本人也多处受伤,目前没有能力赔偿原告垫付的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按照与投保人陆某订立的保险协议,已向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的陆某支付了10万元赔偿费,根据相关法律,因蔡某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过错责任,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蔡某请求全额赔偿的权利。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证据证实,蔡某确实存在酒后驾驶电瓶车且逆向行驶、违规载人等违法情况,蔡某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据可以推翻。据此,象山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10万元。 审案法官表示,在道路交通纠纷中,并没有强者与弱者之别,只有守法与违法之分。此起案件对那些自恃弱势而漠视交通法规者是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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